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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聚氯乙烯、50万吨/年烧碱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唐山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距最近居民点海月花园1480m。项目总投资787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45万元,占总投资的5.4%,工程实施后公司聚氯乙烯、烧碱年生产规模分别达到5040万吨。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备案),南堡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了同意选址的证明。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及投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螯合树脂塔再生废水,部分送一次盐水工段作化盐用水补水,剩余部分与地面冲洗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和外排。外排水质必须达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三级标准;氯化物必须达到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中表1中盐化工Ⅰ类三级标准后,经开发区污水管网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它工序产生的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厂区设消防废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废水分期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南堡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电解槽开停车、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氯气,须经引风机抽入废氯气吸收塔,通过碱液二级吸收处理后,由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氯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HCl合成工序产生的尾气,须经水力喷射器吸收处理,由不低于30m高排气筒外排,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电石破碎、贮仓、输送、加料斗置换等处产生电石粉尘,须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由不低于30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氯乙烯精馏尾气采用变压吸附处理,由不低于30m高排气筒排放,氯乙烯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聚氯乙烯干燥尾气须经二级旋风除尘器处理,由不低于30m高排放筒排放, PVC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加强生产管理,确保HClVCMCl2无组织排放对厂界贡献浓度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源周界外{zg}浓度限值要求;H2S厂界贡献浓度必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主要产噪设备风机、压缩机、冷冻机、破碎机、泵类等,经采取减振基础、加装消音器或隔声罩以及建筑隔声等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须采取基础防渗措施并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5、认真落实厂区、车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设施的防渗措施,罐区设置围堰,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评价相关内容和要求,按风险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环境安全,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7、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m,在此距离内不得建立学校、医院、{yj}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8、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落实,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

三、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措施和总量削减方案,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唐山市环保局确定的总量指标内:粉尘41.44t/aVCM8.128t/aCl2 4.858t/aHCl0.536t/aCOD13.2t/a、工业固废0t/a。报告书确定的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唐山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行。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转。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厅报告。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我厅会同唐山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发改委、唐山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环保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〇〇九年五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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