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对建筑行业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行为的管辖权问题(转 ...

 

  近年来,随着各地建筑施工活动的大量增加,尤其是民用住宅项目施工活动的普遍开展,不合格建材产品的使用导致不合格建筑物出现的现象引起广泛xx。作为工商机关,对于建筑行业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行为,应认真研究,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到位。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材产品,一方面属于建设工程的生产(施工)环节,另一方面属于建材产品的流通环节。换言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违法行为,若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则工商机关可以有条件地实施监管。

  工商机关可以有条件管辖的两种情形

  一是对不合格建材产品销售者的处理。

  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中对于建材产品的使用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施工企业先支付货款购买,然后使用。二是由建材产品的销售者先将建材产品送货上门,供施工企业使用,货款在工程施工期间分期结算或者施工结束后予以一次性结算。

  采用前一种方式时,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已经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该建材产品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监督抽查,发现建材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能够如实提供建材产品销售者,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不合格建材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采用后一种方式时,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尚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该建材产品仍应为销售者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监督抽查,发现建材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不合格建材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是对施工企业的处理。

  在建筑行业,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并以此获得利润或者报酬。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该行为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工商机关对此可以有条件管辖。

  对于施工企业购买并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如果经过监督抽查,发现建材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对施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建材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工商机关应当分两个步骤开展工作。{dy}个步骤,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二个步骤,以此为线索,追究不合格建材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但应注意分析施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构成要件。

  工商机关应作其他处置的情形

  {dy},查封、扣押不合格建材产品,并通知不合格建材产品生产者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dy}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依照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经监督抽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一方面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防止该建材产品继续用于工程施工或者以其他形式流入建材市场;另一方面,应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等,及时追踪该不合格建材产品的来源,在追究销售者责任的同时,通报该不合格建材产品生产者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区分情况对施工企业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材产品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材产品的,工商机关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相关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如果是项目建设单位购进不合格建材产品并要求施工企业使用,工商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可查处。如果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涉案建材产品不仅属于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而且属于内在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同时该建材产品已实际用于工程施工,工商机关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工商机关无权立案查处的情形

  具体来说,对于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材产品,当经监督抽查发现确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建材产品销售者,工商机关无权立案查处,但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停止使用该产品。

  如果不合格建材产品属于项目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施工企业使用,同时该产品已被实际使用于工程施工,工商机关无权立案查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工商机关应以此为线索,追究不合格建材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工商局 孙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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