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_漫天雪_新浪博客

 

    有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就意味着,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我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还要多,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潘蓉案和唐福珍案,她们的房子都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见新浪网2010/1/29《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一文)

    不才认为,这在实质上似乎并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一个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与实务操作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国家应该不能直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家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分两步走:

    {dy}步,先按相关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第二步,再按正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

    这是因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并按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按民事程序流转。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附着的不动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如文物保护法),则可以分别归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所有,并可以按民事程序自由流转。

    在这种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如果集体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指村民委员会)以外的法人(含该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集体法人)、公民所有,则不仅土地所有权主体(通常是指村民委员会)与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主体(法人、公民)不同,并且土地征用与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的法律调整原则和具体法律依据也xx不同,不仅应当分别办理,而且应当首先办理土地征用。否则,国家单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没有实际意义。即使土地所有权及其上附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均归集体法人所有,由于土地征用与不动产征收的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律依据xx不同,实际操作上也只能并且必须分别进行,不可将集体土地征用与其上附着的不动产征收混为一谈。

    总而言之,从实务操作上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须以集体土地的征用为前提。国家也只能对征用后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

    如果上述理由成立,则“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问题则是不存在的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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