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愈演愈烈,国家拟将房屋拆迁管理变为征收补偿。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这个征求意见稿终于厘清“因公益的征收”和非公益的拆迁补偿(商业拆迁),进行两分法。因公益的征收,征收补偿者是国家(政府),非因公益的拆迁补偿,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关系,拆迁补偿必须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强制拆迁,有望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去!
与所有其他法律法规一样,条例的{dy}条就是立法目的和根据。
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修正)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乍一看至此,对于征收公民私有财产房屋,宪法要求是“依照法律”规定,《物权法》具体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要知道,国务院规定的一般是行政法规,而不是上述宪法和《物权法》要求的“法律”。这是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非法授权呢?
接着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也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第六项),只能制定法律。而紧接着第九条作出了法律相对保留事项和{jd1}保留事项的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公司私有财产房屋的征收先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上述,构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完整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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