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吃狗肉看话语权的霸占_新闻夜谈_新浪博客

    好几天没有更新博客了,很对不起大家,趁春节前赶回老家,给家里的几位先人祭奠了一番,今天又赶着杭州湾跨海大桥上凛冽的大雨和8级大风赶了回来。

 

   回来看了张新留在我桌上的前两天的稿件,其中一条新闻很吸引我的眼球——有关专家立法建议“禁吃猫狗肉,违者会被罚款和拘留”,乖乖,我不知道什么时候“猫”与“狗”的地位尊贵至此,吃他们竟然要负有法律责任了。想想中国饮食文化博大精深,南闽之地自古素有食猫狗肉之风,近的地方,江苏沛县就有吃狗肉的风俗,而且还成了“非遗”......难道这样的风俗习惯从此就“欧”了?!忽然想起一首歌——“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专家的一纸草案,从此“猫狗升天”。

 

    但是猪呢?羊呢?牛呢?,难道只能够送到“解放军叔叔”的厨房里?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不会依偎在主人的身边撒娇、讨欢心?难道就是因为他们在西方人的餐桌上也是美味佳肴?!难道就是因为他们是“应该被吃”的?

 

    家里养狗的,大力支持;喜欢吃狗肉的,大声反对,既不养狗,也不吃狗肉的,倒是看出了一点门道:猪牛狗羊猫是不会说话的,话语权掌握在人的手里;法律草案不是人人都可以制定的,所以话语权掌握在专家的手里;专家是可以闭门造车的,空想臆断的,理所当然的,顺理推断的——但是,一旦自己的“闭门造法”让大家质疑的时候,他就来了一个“太极推手”,见下文:

   “常纪文认为,禁食猫狗在除广东之外的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认识共识,但考虑一些民族吃狗肉的风俗习惯,建议稿中也将具体惩罚措施下放到各个省市自行制定,并非一刀切的禁止。”

 

    好一个各个省市自行制定?我认为这个法律法规到此也就是“寿终正寝”之日,怎么监管?怎么自行制定?河那边,允许吃狗肉;跨过一条河,吃狗肉就犯了法?笑话!

 

    我们不缺法规,我们缺的是可以执行,得以良好贯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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