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0年1月23号晚的晚上9点到10点,{zy1}网某品牌320G 移动硬盘以118元xxx促销,引起广大网民疯狂订购。之后25日下午{zy1}网私自删除所有未发货网友的订单,并向订购者发邮件解释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标价错误。
而对于取消订单的理由,{zy1}网单方面称,这主要是根据{zy1}官网左下角的《使用条件》。该《使用条件》规定,“直到您发出订单,我们才能确认商品的价格。尽管我们做出{zd0}的努力,我们的商品目录里的一小部分商品可能会有定价错误。如果我发现错误定价,我们将采取下列之一措施:(i) 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低于我们的错误定价,我们将按照较低的定价向您销售交付该商品。(ii) 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高于我们的错误定价,我们会根据我们的情况决定,是否在交付前联系您寻求您的指示, 或者取消订单并通知您。”
许多网友认为{zy1}亚马逊严重侵犯了其消费权益,并且许多网友是通过{zy1}在接到订单后发送的需要支付的邮件链接进行网上支付的,其说法不足以说明是单方面的网络错误构成。还有网友在支付钱致电了客服,确认货物价格的真实性,{zy1}客服当时均是予以承认的,部分网友有电话录音作为凭证。并且{zy1}在撤单前并没有与消费者取得任何联系或者通知,这种做法引得网友十分不满。
这已是{zy1}亚马逊1个月之内发生的第二起乌龙纠纷。去年12月23日凌晨,{zy1}亚马逊网站近500种市场售价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套装图书,统一标价为25元,引来读者疯抢。但到12月23日上午10时许,这些订单均被自动取消,丛书也都恢复原价。当时{zy1}也只是以道歉来作为终结,这起事件被网友称为“{zy1}25元门”。
许多网友准备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为此相关人士对本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做了分析:
(以下分析转载自易购网,原帖链接http://bbs.egou.com/viewthread.php?tid=662455)
以下分析有调侃的语句,但是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是严谨的、负责任的,当然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朋友和我交流,我的邮箱是conan0804@gmail.com。写这么多,就是坚定大家起诉维权的信心,{zy1}耍赖,就让法律还我公道。
现在大家非常关心的就是在{zy1}“硬盘门”事件中,买家和{zy1}之间的买卖合伙是否成立,{zy1}单方面撤销(删除)订单是否违约,下面就这两个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为大家做一个解析,顺道也给{zy1}普下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所谓要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出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回答的问题有三个:谁提,提什么,向谁提?
谁要提要约?当然是想订立合同的人要提出要约。
提什么,也就是要约的内容是什么。要约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要约。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要约必须是内容具体的,受要约人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内容具体确定”,实际上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接受要约后合同就能成立、就能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向谁提,是指要约人要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
根据要约的以上特性,我们来分析以下{zy1}网销售硬盘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在{zy1}网销售PQI硬盘的网页上,我们可以发现,PQI硬盘的单价、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政策、品质保证等信息一应俱全,在{zy1}网普遍规则中,对购买所有{zy1}产品的发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规定也相当明确,并且商品只限于{zy1}网会员购买,一旦会员确认购买,网站就会显示{zy1}网的发货状态。{zy1}网的上述表现,明显符合要约的性质,属于要约。而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也就是说,只要{zy1}网会员打开PQI硬盘的页面,{zy1}网希望以118元的价格与{zy1}网会员达成PQI硬盘买卖合同的要约就已经生效了。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另外,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就本案来说,{zy1}网会员点击购买按钮,并确认订单后,即是同意{zy1}的要约,该承诺通知到达{zy1}网后,买卖合同成立。
现在{zy1}网和我们有不同的意见,{zy1}说合同不成立的理由是“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就是,下了订单,合同不成立,只有{zy1}发货之后,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zy1}单方面给合同成立附了个条件。那这个条件的效力如何呢?这个时候,我们来个{zy1}网制定这条规则的法律顾问团普下法,合同成立和合共生效是xx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并不能附条件,只要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双方的约定符合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即成立。而合同生效是对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备,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合同双方还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总结起来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可以付条件,但是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所以呢,{zy1}网单方面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等于一句P话,这个臭P也最终会吞到自己的肚子里去。
一般情况,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特殊情况是指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就本案来说,买家与{zy1}网并未就合同生效附条件,PQI硬盘买卖合同应当遵循一般原则,成立时就生效。既然买家和{zy1}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zy1}单方面撤销(删除)订单属于严重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买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有人说,{zy1}网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那么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只要把显失公平的定义摆出来,大家就明白了。
{zg}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按照{zy1}的说法,根据{zg}人民法院的解释,我们网友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zy1}的傻蛋二愣子没经验,导致了这样一场显失公平的交易。
哎,{zy1}自己都说自己是傻蛋,广大网友还不相信,{zy1}真是冤大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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