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
《意见》还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万元;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