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新婚妻子跳楼身亡被岳父岳母告上法庭

  新婚夫妻争吵不断,妻子冲动中从窗台纵身跳下身亡。丈夫说当时自己正伤心哭泣,不知道妻子跳楼。岳父岳母不相信女婿的说辞,将女婿和亲家告上法庭,称女婿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注意义务。婚姻法专家表示,夫妻争吵时,双方负有照顾义务,包含了xx对方是否安全的内容。

  妻子跳楼xx丈夫应否担责

  □本报记者 袁 婷

  小佳的案子即将第二次开庭,这个事件给小佳的父母、小龚、小龚父母都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赵先生至今也不能理解,两个23岁的年轻人,因处理不好生活中的矛盾,一方就能在结婚才两个月时以死来抗议。而作为丈夫的小龚,现在还不知道这个事情会给他将来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夫妻平常吵架时,互相之间真的负有注意义务吗?

  近邻促成子女结成夫妻

  赵先生被老伴搀扶着爬上楼梯,他的腿有残疾,但他执意要爬楼梯。在自己家所在的下一层楼梯口,赵先生下意识地停下来冥想着什么。

  一年前,他活生生的女儿就住在这里。女儿女婿家与他的家只隔着一层楼,有时候他从楼下走上来,女儿会在门口等他,亲切地叫他爸爸。但现在,23岁的女儿没了,她是从自家卧室的窗户里跳下去的。老年丧女,赵先生觉得一切都没了。

  女儿小佳和女婿小龚已经认识二十几年了,他们相识也是因为两家同住这个楼。赵先生与女婿小龚的父母是老相识,4位老人在这个单元做了二十几年的邻居,近邻的关系相处得胜于远亲。

  眼看着一对儿女长大成人,赵先生的老伴马女士和龚先生夫妇开玩笑说,我的女儿和你的儿子年纪相当,咱们两家关系这么好,干脆让他们俩凑成一对吧。龚先生和赵先生当时呵呵一笑,没当回事。谁知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佳和小龚却真的互相萌生了爱慕之情。

  很快,两个孩子走到一起。4位老人心里十分高兴。两个人相恋几年,但一直没有谈婚论嫁,双方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龚家夫妇对赵家夫妇说:我们家房子不算小,不要让他们在外面买房了,小夫妻就住在我们家里,这样小佳离娘家也近。就这样,结婚用房的事情落实了,小佳就催促小龚尽快登记结婚。

  2008年7月17日,作为“80后”的两个年轻人登记结婚了。按照原先的计划,小佳和小龚果然住进了小龚父母的房子里。

  然而,新婚生活并没有成为甜蜜的起点。和公婆一起生活的小佳,开始对一些生活细节感到不适应,小龚和小佳也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小龚在一家酒店做管理人员,他的新婚蜜月期恰好赶上北京奥运会,那时候酒店里的工作量很大,小龚每天都工作到深夜才回家,有时甚至住在酒店。小佳因为丈夫总称加班并夜不归宿,心里产生了怨愤。

  小两口开始吵架,小龚怪小佳不理解自己,小佳埋怨小龚已经不爱她,甚至怀疑小龚有外遇。小龚的父母听到小两口吵架,却不好轻易去劝,只能无奈地叹息。小龚妈妈有时为此夜不能寐,小龚的爸爸安慰老伴儿:“小两口哪有不吵架的?没什么大事,吵吵就过去了!”

  然而,两位老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大事”真就发生了。

  新婚妻子在夫妻吵架后“跳楼”

  2008年9月18日深夜,小龚回到家。小佳因牵挂着他,一直没有入睡,见到丈夫,便埋怨他回来太晚。小龚工作了{yt},感到疲惫,不愿意回应小佳的牢骚。小佳见小龚不理睬自己,备感委屈。于是,小佳开始哭泣起来,小龚没有好言相劝,烦躁地骂骂咧咧。两个人由此越吵越利害。据小龚说,当天他们俩从深夜一直激烈地吵到凌晨。{zh1},两个人躺在床上都哭了,小龚面对墙壁哭,小佳背对着他哭。

  不知什么时候,可怕的一幕发生了——小佳从床上站起来,走向窗户,纵身跳了下去……

  事发后,小佳的父母竭力想还原那一幕的真实过程,他们找xx帮助,找邻居询问,也质问小佳的公婆。但房间里只有小佳和小龚,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只有小龚清楚。

  小龚说,在小佳跳楼的瞬间,他还在哭泣,根本没有注意到小佳开窗跳楼。他哭了一阵发现背后的小佳没有了哭泣声,便回头观察动静,才发现没有了小佳的身影。这时他猛然看到窗户大开,马上意识到可能出事了。而此时,从高层坠下的小佳已经落在地上气绝身亡,离开了这个世界。

  意识到出事之后,小龚立刻通知住在隔壁房间的父母,同时也通知了小佳的父母。

  警方在{dy}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经过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小佳的父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女儿已经离世的现实,当晚还有说有笑的女儿,几个小时之后怎么就从窗户里跳下去了?谁把女儿逼到这步?赵先生夫妇满脑子都是这些疑问。

  赵先生反复追问女婿:小佳跳楼之前,你们吵了些什么?小佳有没有说要死给你看之类的话?

  小龚说他不记得小佳说过这样的话,小佳只是问他,是不是已经不在乎自己了。

  赵先生不知道女婿的话有多少可信度,当时只有他们小夫妻俩在房间里,女儿已经离去,现在死无对证。

  “她的房间我清楚,窗户高,床和窗户之间有一个大空当,摆着一张桌子。人要跳下去,不踩桌子够不到窗台。一个大活人踩桌子爬上窗台,这么大动作,女婿难道一点都不知道?”赵先生对女婿说不知情强烈不满。

  小佳的妈妈也赞同丈夫的判断。她补充说:“我女儿有点胖,她不可能很顺当地从窗户里跳下去,她那么胖,要跳下去肯定动静很大,女婿怎么会不知道?不仅女婿,连住在同一套房子里的公婆也应该能听到动静。”赵先生夫妇俩越想越糊涂,除了女婿的责任不说,小佳的公婆听见夫妻俩这么激烈的争吵为什么连问都不问,如果公婆听到动静过去劝慰一下,也许女儿就不会xx。

  老夫妇愤然起诉女婿

  小佳的xxxx改变了两家人的生活。以前胜于远亲的4位老人,现在形同陌路,甚至不愿碰面。赵先生和马女士刻意回避着小龚和他的父母,看到他们,赵先生夫妇就会想到女儿。在赵先生夫妇心里,女婿小龚对小佳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赵先生希望小龚能够在经济上补偿自己。赵先生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小龚拒绝了。

  2009年春节过后,赵先生夫妇一气之下,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赵先生写道: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女儿从床上起身爬窗台、开窗、坠楼的过程,女婿应当预见到妻子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却未履行保护救助义务,任凭妻子死亡的后果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女儿的公婆与其住隔壁,仅一墙之隔,对夫妻俩激烈的争吵知情但不予制止,故对女儿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女婿一家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生命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女婿索赔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在4月份{dy}次开庭审理。法庭上,赵先生夫妇和小龚、小龚的父母都出庭应诉,原来的老邻居、好朋友、亲家,现在坐在对立的两边。“开庭时,双方情绪都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争吵,更没有互相责骂,只是对部分事实和男方的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赵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卜祥熙对记者说。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佳在跳楼前是否有一些暗示性的动作或语言,小龚当时是否知道小佳要跳楼,他是否阻止了小佳的危险动作。对于责任部分,小龚认为,他对于妻子小佳的xx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律师卜祥熙认为,小龚作为小佳的丈夫,对妻子有注意的义务,这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原则性的义务。

  具体到当时的情境,小龚应当能注意到小佳跳楼的危险动作,也当然有义务去阻止她。小龚有注意义务却在主观上忽略了这个义务,因此他对小佳xx负有责任。至于小龚的父母,两人争吵到平时从没有过的激烈程度,也应该能预见到争吵的严重后果,但他们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忽视了这一注意义务。

  虽然对法律责任各有理解,但小龚和他的父母都认为,自己应该给赵先生夫妇一定补偿。于是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调解,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又争执不下。卜祥熙律师说,赵先生夫妇提出赔偿15万元,小龚表示他没有这个能力。法庭调解小龚支付10万元,但小龚和他父母都说,他们没有这么多钱。由于赔偿金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的调解失败了。

  庭审之后,腿有残疾的赵先生拄着拐杖在妻子的搀扶下,慢慢地走出法庭。看到这凄凉的一幕,卜律师说他感到心酸:“小龚也觉得痛苦,也觉得对不起老人,但他说他没有钱。1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但以小龚的收入来说,这笔钱是两三年能挣回来的。这些钱和女孩父母所受到的打击、伤害相比,真的不算什么了。”

  夫妻之间有注意义务?

  丈夫没有杀害妻子,妻子在丈夫面前跳楼xx,丈夫是否对妻子的死负有责任?

  {dy}次开庭时,主审法官曾问原告律师卜祥熙,他提出赔偿理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卜祥熙当时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注意的义务。法官请卜祥熙指出这个义务的法律出处。卜祥熙想了想回答,夫妻间的注意义务是婚姻法的原则赋予的。

  然而,这个回答仍不能令本案的被告方信服。夫妻之间真的有注意义务吗?一方若是想不开寻短见,另一方就要因忽略了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吗?夫妻免不了吵架,如果一方以死威胁,另一方就要时刻注意对方,倘若没当回事,对方真的寻了短见,另一方就要负责任吗?

  按照这样的逻辑,夫妻吵架这个平常事,一下子变得沉重起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薛宁兰研究员说,小佳的案子并不应归结为夫妻注意义务的问题。

  薛宁兰说:“小龚对于小佳的死确实负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是因为他们的夫妻身份产生的,而是因为他们激烈吵架这个行为产生的。两个人激烈争吵,即使不是夫妻,也因争吵行为增加了互相注意、xx的义务。除了寻短见这个极端情况,争吵时还可能出现一方突发急病,这时另一方也负有及时送医的义务。如果另一方发现了但不予理睬,那他就对后果承担责任。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是,小龚当时和小佳处在同一个房间,他应当能感知到小佳跳楼的动作,能感知到却没有阻止,这种情况下才是他承担责任的前提。”

  北京大学婚姻法教授马忆南分析小佳的案子时说:“类似的案子在我国曾经出现过,作为丈夫,小龚的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尊重、忠实扶助的义务,通常我们只重视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中的经济扶养,忽略了精神上的抚慰,其实扶养义务里包含精神照顾的内容。夫妻争吵时,双方同样负有精神上的照顾义务,这里面当然也包含了xx对方是否安全的内容,这不需要法律条文再特意说明。这就如同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也当然有从火场中救人的义务一样。”

  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一方只要以死威胁,对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马忆南教授说:“法律不会鼓励夫妻之间以死亡相威胁,并能获得利益。本案最关键的情节是,丈夫在场眼看着妻子xx而没有阻止,丈夫负有责任。有一些经常以死威胁对方的夫妻,假如另一方觉得对方只是‘吓唬’自己,没有更多去注意和防范,结果对方真的实施xx行为,那么法官在判决时也会酌情处理。这种案件,法官需要具体分析案情自由裁量。”  即使法律关系能够澄清,小佳年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了。

郑重声明:资讯 【男子因新婚妻子跳楼身亡被岳父岳母告上法庭】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