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_万波律师的空间_百度空间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于2007年1月发布,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为此召开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布宣贯会,这是是建设部继2005年、2006年举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发布宣贯会之后,第三年召开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布宣贯会议。本律师试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1、 《规范》实施的意义

        《规范》{dy}次明确规定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一项“分部工程”进行管理,并强调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的四个重点:设计文件执行力、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系统调试与运行检测,以此实现设计、施工、验收的闭合管理。

        建设部为此召开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布宣贯会,此次是建设部继2005年、2006年举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发布宣贯会之后,第三年召开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布宣贯会议。

2、 《规范》的编制目的

       《规范》第1.0.1条规定: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制定本规范。
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有关节能的设计、材料等标准,但一直缺乏针对节能工程的验收标准,本《规范》突出了验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问题,是{dy}部以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为目标的施工验收规范。

3、 《规范》的体例

        该《规范》共15章,3个附录,244个条款。具体而言,《规范》包括了:(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墙体节能工程、(5)幕墙节能工程、(6)门窗节能工程、(7)屋面节能工程、(8)地面节能工程、(9)采暖节能工程、(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3)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与设备的复验项目;附录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其中,《规范》共有第20个强制性条文。

4、 《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

        何谓“民用建筑”,《规范》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律师认为,参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而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认为属于改建工程范畴,故也应遵守本《规范》。

5、 《规范》的地位

       《规范》规定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zd1}要求,《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是“协调一致、互为补充”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遵守《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他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6、 《规范》的溯及力

        《规范》第1.0.5条[此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当然,依据法理,本《规范》并无溯及力,不应约束《规范》生效前的工程。参照原建设部的有关通知,只有在《规范》实施后,即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或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才应当遵守本《规范》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能否溯及既往的效力。鉴于法律可预见性的要求,一般而言,除法有明文规定的外,法律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本《规范》即为此例。但律师以为,对于《规范》溯及力问题的这一规定,实际甚为模糊,不啻为将来容易产生分歧的一个隐患。工程上来说,开工日期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的任何一项{yj}性工程{dy}次破土开槽之日,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为正式打桩之日,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正式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开工日期。但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的界定开工日期并非如文字那么简单,往往要借助《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当事人填写的各项文件据以认定,而各项文件填写的日期又往往不xx一致,需要综合个案的证据情况给出结论;而对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其开始施工日期就更难以确定。因此,对于购房者或其他第三方,欲举证证明开发商之节能工程建设行为应受《规范》之约束,不可谓不存在一定的难度。

7、 材料与设备技术要求

       《规范》第3.2.1条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设备,《规范》实行的是“三重限制”,{dy}要符合设计要求,其次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不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范围。所谓“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范围,可根据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发布、迄今分别于1999年1月、1999年12月和2002年6月先后发布三批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8、 材料性能

      《规范》第3.2.3条、第3.2.4条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耐火性能、有害物质限量作出规定。对于耐火性能,应遵守现行的3个国家标准,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而对认定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问题,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的规定处理。

9、 进场验收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是对材料和设备质量把关的重要步骤和环节,《规范》第3.2.2条见进场验收规定为三步:{dy}、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的进行可视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确认,形成验收记录;第二、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出入境商检文件等等)进行核查,同样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确认,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第三、在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的抽样复验。

10、 样板间

        长期施工过程中,为控制重复采用相同设计的房屋或构件的质量,制作样板间和样板构件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规范》吸纳了该等作法,要求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1、 施工企业资质

       《规范》规定,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不存在专门针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此,目前仅需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即可。

        我国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一直以来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管理模式,实行资质管理,改革开放后,这种资质管理模式也未予改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施工企业资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对每个序列的进一步分级和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合同的效力,法律界屡有争议,一中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资质之规定只见于建设部的规章中,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筑行业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决定了资质管理的强制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一律认定为无效。直至2004年10月{zg}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上述争议方基本停止,司法实践亦趋于统一。

12、 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规范》第3.1.4条规定,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针对拟建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针对工程本身特点和工地具体情况,按照工程的要求,对所需的人工、材料、工器具、设备和施工临时设施,经过计算后编制出的一套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施工的战略部署文件。通常由一份施工组织设计说明书、一张工程计划进度表、一套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成。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的组织方案,是现场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有利于节能工程的最终贯彻落实。

13、 设计变更

        规范第3.1.2条[此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但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2000年1月30日,在国内几个城市试点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同年2月份,建设部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到2004年10月20日,建设部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以上海为例,审图机构主要包括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振华工程咨询公司、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协立设计审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等)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规范》根据转变后的图纸审查制度,规定设计变更的审查机构,为原审图机构。

14、 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3.0.3条规定:“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耗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上海现执行的即该50%节能标准,而北京执行的是65%节能标准。

        对于建筑节能是否达标必须通过检测才能判断。《规范》要求,建筑节能的质量检测,除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建设部颁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包括节能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项作出了规定。

        对于上海行政区域内2006年12月1日以后报监的工程委托质量检测的,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2)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可证书,不得超越检测资质和能力认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及时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
)后,携带登记单、合同副本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7F)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4)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应确保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5)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15、 质量验收条件

     《规范》第15.0.1条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这些条件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来说可分为:{dy}、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有可细分为:(1)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2)严寒、寒冷和夏热动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4)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16、 质量验收程序和记录资料

     《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及记录资料给出了具体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执行《规范》的规定,同时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节能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节能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并分别签字确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参加,签字确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核查下述资料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6)严寒、寒冷和夏热动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7)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8)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9)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0)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1)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12)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搜集上述文件之有无,可以作为司法程序中证明建筑节能工程是否实施及实施是否符合标准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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