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船舶检疫证书的编号与管理
(海南检验检疫2002年第四期)
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检疫监管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船舶检疫人员,笔者在登轮检疫工作时,经常可以看到船舶在我国一些港口停靠时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检疫证书,发现证书编号不统一,有15位的也有7位、8位、10位的,有的编号中带有英文字母,还有的没有编号。其实国家局对检验检疫编号规则早有规定,根据《关于确定报检/申请单编号规则的通知》(国检法[1999]389号),报检/申请单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长度为15位,采用数字形式,{dy}至六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七位为报检/申请单类别代码,第八九位为年度代码,第十至十五位为流水号。报检/申请单类别代码中4代表编号1-4《航海健康申报书》,即船舶检疫的报检编号第七位为4,5代表编号1-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即船舶鼠患检查的报检编号第七位为5。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在原编号后加-l、-2、-3、……以示区别。船舶检疫经常需同时出具几份证书,如《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运输工具检疫证书》、《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虽非分批出证的货物,也可参照此条按出证时间顺序在报检编号后加-l、-2、-3作为证书编号。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各地船舶检疫证书编号不统一的现象呢?笔者对其原因试分析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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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疫和商品检验虽然同属技术性执法工作,但性质还是有所差别:船舶检疫更侧重于维护国家主权,为了保证国民和动植物的安全而对“外国的浮动领土”进行监控,船舶检疫证书起着“通知”和“证明”的作用,通知船方检疫手续结束,向其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证明该船已通过了我国官方的检疫;商品检验证书虽也起着“通知”和“证明”的作用,通知各国海关该批货物已经通过了我国官方检验,向发货人、收货人证明货物的品质、重量等情况,居间证明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商检证书同时还可作为接汇、计算运费、处理索赔,甚至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证件,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可能起到极关键的作用,因此更有“份量”。因为两类证书的使用目的有所差别,所以在形式上、材料上、证书处理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也是应该允许的。比较我国周边地区: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官方对入境船舶也签发作用、内容等同于我国《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的“FREE PRATIQUE”(台湾的中文名叫《入港许可证》),台湾还对出境船舶发放类似于我国《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的《出港船舶检疫完成证明书》,香港不发放类似证书,只通过电报作同意或不同意进港的决定。日本、韩国的检疫证和我国原卫检的检疫证形式上相类似,都无编号无副本;台湾的检疫证有编号且分两联,但编号只是印刷号(我国检验检疫证书上同时具有证书编号和印刷号),{dy}联和第二联纸张用材相同,同样单薄,只是颜色不同。相比之下,我国现用的检疫证用材较费,填写较繁复,在形式上、在材料上、在填写要求上超过了检疫证本身用途的要求,给使用人员造成了不便和浪费,而且间接的促使部分工作人员为达到规定的单证要求而弄虚作假:或无视已发的证书而为归档重签证书,或工作现场正本个别内容不填而回来在副本上补填,造成发放的正本和留底的副本不一致。另外,证书底部有一行小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官员或代表不承担签发本证书的任何财经责任,此内容与船舶检疫无关,放在其中不合适。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上级部门在证单改革时,改变现用证书形式,更多的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以原卫检船舶检疫证书为基础,参照国际证书样板,以能满足该证书本身的作用为目的,设计出简明、实用的船舶检疫证书。具体建议是取消证书编号,取消证书副本,取消证书领用核销制度,可以给每航次的船舶一归档号以示区别,同时供必要时查阅。
20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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