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三_南京酒店-厨房清洗-排油烟管道清洗-排烟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5.3.1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5.3.2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5.3.3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5.3.4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5.3.5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5.3.6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 旅馆建筑

    {dy}节 允许噪声级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第二节 隔声标准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6.3.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6.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

    6.3.3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6.3.4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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