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立凡: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

2010-01-27 11:08:13 来自: (永远苍老,永远两眼干枯。)



  历史上的革命与改革,往往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土地产权最容易在这类节点上发生变化。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是共和国历史上的{dy}次土改,实施过程带有强烈的暴力革命特色,多数地区都超越了法律和政策。其后,又在合作化的名义下,将农民分到手的土地重新集中。

  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农民被套牢在土地上,却未能解放生产力。“一大二公”的结果是“规模而不经济”,播下“共同富裕”的龙种,收获却是“均贫”。“穷折腾”造成了饿死数千万人的大饥荒。

  但在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城镇中的土地所有制与农村不同,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私有土地与私有住房相关联,业主持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有的还持有单独的《土地所有权证》。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同时,对城市中部分房主的私有房屋,曾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资本家拥有的生产资料不同,大部分私房系公民的生活资料,房屋及其土地的所有权也均未实行法律上的转移。

  作为革命承诺之一的农村土改,实施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法》,而城市土地私有产权被收归国有,则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在1966年开始的“xx” 中,仅仅以“革命的名义”,就将全国城镇私房连同下面的土地全部收缴,房主们被迫交出权证。“xx”后落实私房政策,大多只发还房产不发还土地,形成了房屋、土地所有权分离的怪象。将非法剥夺的房子还给本主,在“xx”刚结束的年代已是一项“德政”,心有余悸的房主们只有默认。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 “xx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进入90年代,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财政”成为地方主要财源,政府日益“无限公司化”。由于城市土地已收归国有,上面的房屋不过是“附着物”,可以“依法拆迁”;即便购买了新建的商品房,所持有的也只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产权从所有制上应属全民所有,可是主人翁在自己领土上购房居住,须另外摊缴高额土地出让金给公仆政府,一点国民优惠都没有。根据宪法,依法征用土地的前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事关“公共利益”,面对越来越狂涨的房价,越来越奢华的仆人是否应该让利给主人?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一纸拆迁公告,便足以将一片城区变成一堆瓦砾。很多地方动用行政权力和黑恶势力进行暴力拆迁,导致群体事件频发,社会冲突日益激化。从2007年3月重庆杨武、吴苹夫妇的“xx钉子户”事件,到2009年6月上海张龙其、潘蓉夫妇向强拆队投掷燃烧瓶事件,乃至同年 11月成都女业主唐福珍自焚事件,都是公民保卫合法财产的抗争,形式一次比一次惨烈,为全国民众所瞩目。有学者朋友说,“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抢钱与反抢钱的斗争”,虽语带调侃,却点评到位。

  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不受中国历代统治者尊重。全国人大2004年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2007年又颁布《物权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改革开放后的“先富”阶层,但不追溯保护部分公民过去被侵害的权益,也很难保护全体公民的长远权益。房屋与土地产权分离的后遗症日益凸显,迫使人们思考:抵触上位法的《拆迁条例》为何横行无忌?宪法能否保障《物权法》的有效性?

  中国人传统的“国民性”中有“仇富”基因,外加“气人有笑人无”的劣根性,即便当了“自了汉”式的顺民,也难免幻想来一场xxxx的“财富再分配”,痛痛快快当一回暴民,可是很少想到要成为公民,并共同建立一个公民社会。当别人的生产资料被剥夺,你不说话;当别人的生活资料被剥夺,你不敢说话;当别人的房子被拆掉,你袖手旁观;当“煤老板”的产权被收吃掉,你围观叫好;当“国进民退”大潮高涨,你为大国崛起自豪;当你自己沦为房奴或无房户,才开始骂娘……身为纳税人,你的{zd0}恐惧来自于,无限膨胀不受制约的权力,正在掏空所有人的钱包。

  章立凡 现代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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