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虐待动物法》应考虑传统文化和民族习惯
从网上得知,正在征求意见的《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即原来的《动物保护法》将有一条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这一条款,笔者有不同意见。当然首先声明,本人支持保护动物,反对虐猫、虐犬,对捕杀藏羚羊、鲸、虎、大象等野生动物的行径也愤怒谴责。甚至对于家里养的金鱼不幸去世,也要用盒子装好,挖坑埋葬。对不准食用猫肉,坚决赞同,但对不准食用狗肉,就有看法。
食用狗肉,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从新石器时代开始中国人就食用狗肉,在浙江余姚县河姆渡遗址,发现有狗的骨架;在河北省武安县的磁山遗址,发现有狗的下颌骨,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均发现了家狗骨骼,形成了狗肉文化,并在东亚传播。
到现在,狗肉虽然在北方(东北地区除外)因认为狗肉是低等食物,不上正席外,东北和贵州到广西、云南、广东、福建一线等南方等地区还继续食用狗肉。韩国、朝鲜、越南、印尼等国也还保存这种传统文化。1970年4月xxx总理访问朝鲜时,金日成设“全狗午宴”款待。
常食狗肉的少数民族有东北的朝鲜族,南方的彝族、苗族。苗族妇女在生子当天,都要用狗肉辅之苗药,据说吃后三天就可以下地劳动。当然,现在在南方吃狗肉的地区,应该说是各民族都会吃,除非忌讳和高蛋白过敏。
从营养学和医学上讲,狗肉蛋白质含量高,而且蛋白质质量{jj0},尤以球蛋白比例大,对增强机体抗病力和细胞活力及器官功能有明显作用。食用狗肉可增强人的体魄,提高消化能力,促进血液循环,改善性功能。冬天常吃,可增强抗寒能力。中医书籍有许多关于狗肉药用价值的记载,《别录》:“主安五藏,补绝伤。”《日华子本草》:“补胃气,xx,暖腰膝,补虚劳,xx力。”《本经逢原》:“治败疮稀水不敛。”《医林纂要》:“补肺气,固肾气,壮营卫,强腰膝。”。所以狗肉又称“香肉”或“地羊”。民间俗语里的“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闻到狗肉香,佛爷也跳墙”、“吃了狗肉暖烘烘,不用棉被可过冬”就是对狗肉味美和药用的赞誉。
由此,禁止食用狗肉不能以偏带全,应考虑传统文化和民族习惯。猪、牛、羊、鸡、鸭、鱼也是动物,宰杀它们同样残忍,食用它们也该算虐待。为何不列入禁止条款呢?
那也是考虑我们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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