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信阳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015居间成交版)
出售方(甲方) 证件及编号
购买方(乙方) 证件及编号
居间方(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dy}条 甲方自愿将自(共)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第三条 房地产概况:
1、房屋座落于:
2、产权证登记人: 证件及编号:
产权共有人: 证件及编号:
3、产权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4、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车库建筑面积: ㎡, 地下室建筑面积: ㎡,阁楼建筑面积: ㎡。
5、产权以外附属使用设施: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此价款包括上述房地产、产权以外附属使用设施,以及房屋内的以下设施:门( )、窗( )、水( )、电( )、煤气( )、暖气( )、有线电视( )、
。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标明的房地产面积为甲方现持有的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可能与信阳市房屋产权管理部掌握的面积有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前到信阳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询面积。如在查询后发现面积有差异,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 种方式处理。
A、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查询的面积申请权属登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交易总价不再调整。
B、双方买卖房屋按查询面积计价。双方自愿按查询的面积申请权属登记,并按原确定的单价乘以查询面积,重新计算交易总价,以调整后的交易总价作为提交信阳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申报价格。
C、 。
第六条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购房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双方同意由丙方保管,该定金在购房付款时冲抵购房押金。同时,甲方自愿将产权证、土地证交丙方保管。
第七条 居间服务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大写) 元,(小写) 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丙方 %,(大写) 元,(小写) 元;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付给丙方 %,(大写) 元,(小写) 元。
采取下列 种方式支付。
A、由 方承担;
B、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八条 房款支付
乙方应当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将房款按评估价的 %缴入指定的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屋权属核准登记后,甲方按照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领取房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房款支付采取下列 种方式:
A、一次性付款
双方到信阳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备案)手续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大写) 元,(小写) 元,并预留购房押金(大写) 元,(小写) 元,待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当场付清。
B、分次性付款
双方到信阳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备案)手续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大写) 元,(小写) 元,其余尾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交接尾款时预留购房押金(大写) 元,(小写) 元,待房屋交接手续完结时当场付清。
第九条 双方同意产权过户费用(含税金)支付采取下列 种方式:
A、过户费用均由 方承担,自行交纳。
B、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各自交纳所承担的过户费用。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 年 月 日前到信阳市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具体日期由丙方与甲乙双方确定,至时丙方到现场协调办理过户事宜。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交接房屋,具体交接日期由丙方与甲乙双方确定,至时丙方到现场主持交接。
第十二条 交接房屋时,乙方如发现房屋及室内外设施与本协议不符,属质量问题的,经甲乙双方和丙方认可或委托有关鉴定机关鉴定属实,甲方应于 日内予以修理恢复;属设施缺项的,经甲乙双方和丙方认可,甲方应于 日内补齐。交接房屋日期顺延。如逾期未修理恢复或者补齐,乙方可自行修理恢复或者补齐,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户口于 年 月 日前从本合同买卖的房屋上迁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地产拥有xx所有权、使用权(如此房地产属共有,甲方保证已经取得所有共有人书面委托同意出售此房地产),若因甲方责任发生与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纠纷,影响房屋过户和交接日期的,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 ‰计算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逾期付款、延期交房或不按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均视为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协议签订后,因甲方或者乙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履行定金罚则(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终止、解除、变更房屋买卖关系,或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间服务费均不退还。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应退还居间服务费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5、因丙方原因造成房地产过户日期、交接房屋日期拖延的,视为丙方违约,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乙双方。逾期支付居间服务费应视为违约行为,每逾期1日按该房地产总价的 ‰计算违约金,由违约方支付给丙方。
6、因不可抗因素(如政府政策、地震、山洪、拆迁等)导致该房地产无法完成产权交易,则甲乙丙三方均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协调终止该房地产的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存档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营业地址
经办人(签字) 经纪执业证书编号
客服(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