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束了,元旦刚过,2010年初始,又接近年关,庆祝之余,评比总结之风盛行,各单位就开始了总结、评比等,表彰会,形形色色的总结会、评比会等不胜枚举。
这不,昨天(2010年1月26日下午)发现了一条线索,某区法院(这里暂时不点明)中层干部,在特大城市的烦躁中厌烦了,到南面的中等城市咸宁市去开会,咸宁市距离这个法院的北面,约100公里,那里有温泉,在那里开会,估计是为了让中层以上干部享受一下温泉浴。 到100公里之外去开会,车费、油费、住宿费等方面,全部是多余花销的,实际浪费了多少财力,固然是有账可查的。 在本院开会,至少没有这些开支,省下这些钱,救济一下难过年的穷困老百姓,那该多好啊!
作为法院应该遵守宪法第十四条 ……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显然,这个法院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应该追究这个法院的领导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