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2010年1月26日表见代理成立的正当理由_王世龙律师_百度空间

【办案手记】2010年1月26日表见代理成立的正当理由
【案情概述】
甲经常陪同朋友乙到A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并且乙也经常把租来的车借给甲开,甲也替乙还过车。后甲到A公司擅自以乙的名义租车,A公司将车租给甲之后,甲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将车变卖。
现A公司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表见代理,即乙把自己租的车借给甲用,又让甲替他还,使A公司有理由认为甲有权代理乙租车。
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意见】
我认为,A公司主张成立表见代理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
第三人主张成立表见代理的正当理由是: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经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而本案中,甲和乙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这种普通朋友关系不足以证明甲有代理权。
因此,甲到A公司租车,尽管是以乙的名义,但A公司未行使催告权,本身有过错,且其自愿将车租赁给甲成立一个独立合同,而乙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故,甲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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