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港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dy}章 总 则
{dy}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xx、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 每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除外)每一年度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七条? 区内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户外公益广告和经批准的商场裙楼形象广告可暂不实施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出让期满,仍保留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应当重新拍卖、招标、挂牌出让。
第八条? 户外招牌应按核准的内容进行设置,并在其版面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位置编号,不得擅自变更。禁止以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负有安全责任。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下列临时户外广告应经批准设置: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可在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设置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可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利用xx、气球的,或者布幅、张贴等易损坏形式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期限不得超过15日。布幅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不得横跨道路设置。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十二条? 港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港区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港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广告选址定点,审查广告形式、类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规划的实施由港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法监督和管理。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港区规划建设局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区内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张贴栏由港区物业公司负责日常清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规划建设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或者利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媒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先向规划建设局申请规划定点,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先向规划建设局、公安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工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滥用法定的独占地位,使其所属或者指定的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户外广告经营者收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位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五条? 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上发布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者覆盖。
严禁在户外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市政公共设施、邮电通讯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城市社区围墙以及居民住宅楼等设施和场所涂写、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负责保洁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制作水平。
如皋港区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或遮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规划建设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规划建设局裁定,城管大队依据裁定书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经过规划前置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建设局裁定,城管大队依据裁定书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其限期xx,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xx的,由涂写、张贴者承担xx费用。经处罚后再次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城管大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由规划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认定,交城管大队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法定的独占地位,妨害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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