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食猫狗肉”立法建议稿的一点看法_边酌边叙_新浪博客

    “禁食猫狗肉”写进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看了这条新闻,我的{dy}个感觉是:猪听了会有意见的!猪之外的很多动物都会有意见的!

    我对食用猫狗肉也持负面态度,但是将禁食猫狗肉上升到立法层面,我看了多少感觉有些别扭。可以这样理解,猫和狗被《反虐待动物法》特殊保护了。食用猫狗肉被视为虐待动物的行为,或者至少说是与虐待动物相关的行为。那食用其他动物的行为又该被如何定位呢?《反虐待动物法》是基于对虐待动物的行为的法律调整,作为一般法应更注重平等保护。而现在猫和狗被特殊保护了,于情理和法理似乎难以说通。

    其实吃什么不吃什么,往往由道德观、饮食习惯、宗教信仰等一系列因素来调整,大可不必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观点,望与广大博友讨论。

    附:(一)《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之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民族和风俗情况,可以决定禁止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区域。

    国家禁止遗弃犬、猫等宠物动物。国家逐步建立犬、猫等宠物动物的定点繁殖、定点销售和身份登记制度,预防犬、猫等宠物动物受到虐待或者遗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屠宰、食用或者销售的区域内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社会治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处以行政拘留。

   (二)《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对虐待动物的建议》(专家建议稿)的相关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故意虐待动物,或者在禁止屠宰的区域内屠宰犬、猫,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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