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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也抛合同条款 口水战等候法庭发落 [转贴 2010-01-27 13:08:05]   
娃哈哈也抛合同条款 口水战等候法庭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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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事件又进行了一个回合,这一次焦点仍然是商标。

      4月11日,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出示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两天后,娃哈哈方面则给予{zx1}声明,其核心内容仍是关于商标。

      当日上午,娃哈哈仍在当初刊登宗庆后专访的媒体上发表了相关声明。声明称:"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

      一时间,关于娃哈哈商标究竟属谁的问题,再度模糊起来。

      阴阳合同

      在娃哈哈的{zx1}声明中,双方关于商标有着两份xx不同的"阴阳合同"——上报商标局备案的与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内容xx不一致的。

      在娃哈哈的说法中,上报备案的"阳合同"里,没有对娃哈哈集团使用商标有限制性的条款。而双方私下签订的"阴合同"中,却规定了娃哈哈集团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1996年前后,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成立了五家子公司。记者调阅了其中两家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合同中确实没有提到商标的转让,也没有将商标作价出资。

      以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为例,合同清晰注明,达能旗下的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30.95万美元,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占注册资本的51%。

      而中方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都分为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其中机械出资、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出资占了三分之二强。并没有任何关于商标出资的字样。

      而在此前达能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却出示了一份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签订的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并强调商标的转让是当年合资的"前提条件"。

      这份出示的协议原件中,提及了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利、所有权利益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附于商标的商誉都转让给合资公司。

      价值几何

      而根据记者获得的材料,早在1996年时,娃哈哈品牌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做过{wy}一次专业评估。彼时,这个数字已经达到了可观的1亿元以上。

      据记者获得的合资前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彼时娃哈哈集团拥有的"娃哈哈"系列商标包括"娃哈哈"、娃哈哈头像、娃哈哈胖人像、娃哈哈瘦人像和"Wahaha"等。且上述商标都经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并在美国、韩国等国家进行了注册。

      报告中专辟一段指出,上述品牌形成了娃哈哈不可确指的商誉,而这些商誉是由娃哈哈的产品销售队伍、销售网络、管理人员队伍等因素综合形成的。

      从计算方法看,该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即将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与各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进行比较,再运用割差法确定娃哈哈集团的商标权和商誉价值为1亿700万元。

      随着达能的注资和宗庆后本人的苦心经营,当下娃哈哈的无形资产已远远高出10年前。

      去年世界品牌高峰论坛的评估中,娃哈哈品牌已经高达500亿元,并获选"中国500{zj1}价值品牌"。

      对于娃哈哈这样的快速消费品企业而言,{zd0}的资产就是无形资产。无论达能与宗庆后如何是分是合,商标许可权和控股权一样,都是双方争夺的核心利益。

      花落谁家

      尽管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双方你来我往,进行了数个回合的交锋,但是真相并没有越辩越明,反而是陷入了更深的迷雾之中。

      至4月13日下午,双方似乎都已无心恋战。

      达能方面只是发表了一个简短的声明,称娃哈哈集团当日的声明"断章取义,进一步歪曲了事实,混淆公众的视听"。

      当记者要求达能方面进一步解释时,对方表示:"对任何细节的解释都要从前因后果说起,很麻烦,而且解释了之后可能又要引发无休止的口水战"。

      所以达能方面再次强调了:"关于合同的所有事实,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应该由司法机构做出公正的判断。"

      同样,4月13日上午发表声明的娃哈哈在下午又发布一道声明称:暂停在媒体上与达能进行口水战。

      娃哈哈方面表示:"如果达能方又有新的回应再说。我们希望到此为止。"

      同达能一样,娃哈哈方面也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过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意思。而相关政府部门纷纷表示中立或不介入,商标口水战似乎有望告别口水战阶段,进入法律轨道。

      就相关法律问题,记者请教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郎立新律师。郎表示,"不能说没有备案的合同就无效"。在相关部门的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狭义法律上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否则不能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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