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不论任何险种,都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合同涉及面窄,常为一家保险公司和一个保户;而再保险合同经常把成千上万笔业务安排在一个合同中,而后分给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国内外分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