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压木塑复合板材标准- 人造板- 人造板- 和讯博客
挤压木塑复合板材 标准 [转贴 2010-01-27 14:07:47]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产品使用要求和目前国内外挤压木塑复合板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士英、陆熙娴。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挤压木塑复合板材
1.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挤压木塑复合板材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等。
本标 准适 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挤压木塑复合板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2 828.1-2003/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I.)检
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T 8 814-1998 门、窗框用硬聚抓乙烯(PVC)型材
GB /T 9 342-1988 塑料洛式硬度试验方法
GB / T 16422.2 -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氮弧灯
GB / 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T 1 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G B/ T 19367.1 - 2003 人造板板的厚度、宽度和长度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挤压木塑复合板材extruded wood-plastic composites
将塑料和木质粉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热挤压成型的板材。
4 分类
按断面形状分为板材、型材。
5 技术要求
5.1 规格尺寸
板 材 幅 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生产。

长 度 偏 差为士5m m,
宽 度 < 200m m,允许偏差士0.5m m;
宽度 ) 2 00m m,允许偏差士1.0 m m,
板 材 厚 度根据用户要求生产。板材厚度允许尺寸偏差为士0.3 m m.
5.2 外观
板 材 表 面应平滑,不允许有裂纹、划痕以及由模具缺陷引起的凹凸不平。加热后应无气泡、裂痕和
麻点。

 

5.3 垂直度
板 材 垂 直度不得超过士3.0 m m/m,xx到。5m m/m,
5.4 妞曲度
板 材 的 {zd0}翘曲度不得超过。.5%0
5.5 边缘直度
板 材 的 边缘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5 m m/m.
5.6 理化性能
应 符 合 表1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规格尺寸检验
6.1.1 ,具
6.1.1.1 千分尺,精度。01 mmo
6.1.1.2 游标卡尺,精度。,1 mm,
6.1.1.3 钢卷尺,精度1. 0 mm,
6.1.1.4 钢板尺,精度为0.5 m m,
6.1.1.5 塞尺,精度为0.01 mma
6. 1. 1.6 直角尺,精度为0.02 mm/300 mm,
6.1.2 厚度、宽度和长度测定
按 G B /T 19367.1 -2003规定进行。

 

6.1.3 垂直度侧定
按 G B/ T 18103-2000中6.1 .2.4的规定进行。
6.1.4 边缘直度测定
按 G B/ T 18103-2000中6.1.2.5的规定进行。
6.1.5 翘曲度侧定
将 产 品 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台面上,用线绳拉紧连接两对角,用钢直尺量取{zd0}弦高,xx至
0.5 m m。{zd0}弦高与对角线长度之比即为翘曲度,以百分比表示,xx至。,1%e
6.2 外观质f检验
目测 板 表面是否平滑,是否有划痕及由挤压生产时因模具而引起不平的缺陷和加热后状态。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仪器设备
6.3.1.1 恒温、恒湿箱,温度可控制范围(2。士2)'C ,湿度可控制范围(65+5)%,
6.3.1.2 天平,感量0.0 1g ,
6.3.2 取样及试件尺寸规定
6.3.2. 1 按本标准7.4规定抽取样本。
6.3.2.2 挤压木塑复合板材的试件从板材垛中随机抽取三块500 mm X500 mm板材样本。每块试样
按图1与图2和表2规定锯割试件。如板材宽度不足500 mm,则适当多抽样本,满足锯割试件要求。
6.3.2.3 在锯割试件时,试件的边棱应平直,相邻两边为直角。
6.3.2.4 试件测量按GB/T 17657-1999中4.1规定进行。
6.3.2.5 试件应置于空气相对湿度(65士5)%和温度(20士2)℃的环境中直至达到质量恒定。
注 :前 后 相隔24h 两次称量所得结果,其差数不超过试件质量的。.1%视为质量恒定.
                                                                单位为毫米




                                                                        单位为毫米





6.3.3 含水翠翻足
按 G B/ T 17657-1999中4.3规定进行。
6.3.4 硬度侧定
按 G B/ T 9342-1988的规定进行。
6.3.5 吸水厚度膨胀率测定
按 G B/ T 17657-1999中4.5规定进行,在水中浸泡时间为24h ,
6.3.6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f测定
按 GB / T 17657-1999中4.9规定进行。
6.3.7 低温落锤冲击测定
按 G B/ T 8814-1998中4.10规定进行。
6.3.8 加热后状态测定
按 G B/ T 8814-1998中4.12规定进行。
6.3.9 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按 G B/ T 8814-1998中4.16规定进行。
6.3. 10 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
按 G B/ T 8814-1998中4.16规定进行。
6.3.11 握峨钉力测定
按 G B/ T 17657-1999中4.10规定进行。
6.3. 12 表面耐磨性能测定
按 G B/ T 18103-2000中6.3.6规定进行。
6.3.13 耐候处理后静曲强度测定
按 G B/ T 16422.2- 1999规定进行塑料氨灯光源暴露试验,黑板温度为(63士3)0C。耐候试验后静
曲强度按GB/T 17657-1999中4.9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包括:
a) 外 观质量检验;
b) 规 格尺寸检验;
c) 理 化性能检验项目中的含水率、吸水厚度膨胀率及静曲强度。
7.1.2 型式检验包括表1中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 原 、辅 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 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 常 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
d) 质 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外观质量检验
外 观 质 量按本标准6.2的规定检验,采用GB/T 2828.1 -2003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
水平为一般检验的水平工,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3



7.3 规格尺寸检验
规 格 尺 寸按本标准6.1 的规定检验,采用GB/T 2828.1 -2003中正常检查二次抽样方案,其检查
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的S-4,接收质量限(AQL)为4.0,见表4,



7.4 理化性能检验
理 化 性 能按表5采用复检抽样方案。{dy}次抽取。1张板,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第二
次抽取n: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第二次样本n:的性能值(n,中不合格项)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否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5 成品人库或拨交板时,应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检验。样品应从拨交批中随机抽取。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
7.6 如需方要求对拨交的板进行检验时,应从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并请法定检验单位按

本标准进行检验。
7.7 板材以立方米(m“)为计量单位(允许偏差不计算在内),成批拨交时,计量应xx至。.01 m',测算
单张板时应xx至。.0001 MI.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在 产 品 的适当部位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标志。
日.1.2 包装标记
在 产 品 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数量、防潮等标记。
8.2 包装和运输
产 品 的 包装和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在包装和运输时表面应避免划伤和磕碰,且防雨、防潮。
8.3 贮存
产 品 的 存放基础必须平整,码放必须整齐,板面不得与地面接触。堆垛时按不同类别、规格、等级分
别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贮存地点应防雨、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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