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阿里巴巴hnputian的博客BLOG

从本案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浅析xx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主体问题

 

摘要: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的先决条件。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上采取的是申请主义,而不是职权主义。一般而言,债务人申请破产亦称为:“自愿性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为:“非自愿性破产”。由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规定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的问题;对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问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问题;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限额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就XX股份公司破产申请主体资格合法性谈谈自已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关键词: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权;破产申请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xx股份有限公司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2007年该公司在工商局进行年检。公司座落在xx市xx区春风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常XX,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化工设备加工,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销售,提供仓储、化工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该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地产投资。职工2000人,离退休人员300人。

1993年,XX公司在XX市募集股东800户,xxxx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5000万股(XX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入股3000万股,委托XX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工行省信托XX办事处600万股,XX财政信托投资公司60万股,XX石油化工公司50万股);社会法人股2500万股;职工个人股1000万股。XX有限公司2001年初被国家证监会列入拟上市公司计划,年后被国家证监委否决。2002年在XXX证券公司上柜交易,上柜股票早已停止交易。

2001年5,月广州XX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从XX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所持有的2800万国家股,2002年7月,XX市人民政府只同意将该2700万股委托广州xx公司经营管理。2006年,xx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省高院于2007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广州xx公司受让股权有效。因此,确认了广州xx公司的股东地位,而并非委托管理,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zd0}股东。

Xx股份公司{zd0}的债权人是中国北方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债权金额为11000.80万元,该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抵押担保金额为8944万元。XX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或XX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拟收购上述债权,取得XX股份公司的债权人地位。然后,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在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申请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以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二是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理分析。

对于有权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作了规定。我国现阶段,债权人、债务人都享有企业破产申请的权利。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是破产法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利害关系人,赋予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破产法的应有之义。依法可以成为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归纳起来主要有:(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人;(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人;(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的返还请求人;(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人;(6)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发生的公法上的请求权人。简单而言,上述债权人可以分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适格性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下面,笔者从有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申请破产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作以下分析。

1、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这在学术界、司法界没有异议。这主要是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因此,无财产担保债权只能依赖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得以实现。它无优先受偿权利,在债务破产时,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各国的立法是一致的,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笔者认为,立法或新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的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人数和债权数额没有限制,原则上来说债权人只有一人,且无论债权额度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必须有三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5000美元以上的时,才能提出破产申请。{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权中所占的比例。这一规定,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并非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必要条件。笔者期待在这次修改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防止小数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

(2)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因此,我国未到期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不科学,需要完善,笔者认为:未到期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界定比较详细,德国《破产法》将破产的条件概括为支付不能、支付停止、债务超过。依照现行破产法,未到期债权人不享有破产申请权是欠妥,期待修改《企业破产法》时予以完善。

(3)各国对外国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人地位,基本实现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应在破产法修改时予以明确,便于法律的贯彻执行。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属于破产债权人。当债务人破产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通过对担保物行使其担保权,其权益就能够得到担保,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受偿。{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情况,这就说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分析

债权是指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有权xxx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首要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概括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法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二是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三是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能够xx为金钱的债权;四是债权人的维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五是债权人的  权必须是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已请求,债务人不能清偿。

三、关于以行管办还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一)、以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1、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的优点分析。

(1)、行管办的性质、职能及法律地位。

根据xx市编委《关于市直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设置xx市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保留xx市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牌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行管办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XX股份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指导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和重组、联合,以及企业的扭亏解困、减负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本行业企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并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经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行管办具有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根据市编委的文件精神和行管办的单位性质、职责,行管办具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包括收购中国北方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债权,xxx务人实现其债权的等民事行为。我国破产法对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规定较为宽泛,没有事业单位不能成为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的禁止性的规定。行管办作为债权人不违背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规定,因此,行管办具有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3)、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优点。

{dy}、化工行业企业破产改制是市政府企业破产改制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特别是XX股份公司的破产改制,是二届政府悬而未决的难度较大的工作。行管办的职责要求其加大指导XX股份公司破产改制的力度,行管办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顺应了市政府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发挥行管办的职能作用。

第二、行管办收购北方公司的债权成为XX股份公司债权人,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其收购债权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借款。行管办有依照借款到期支付集资款及利息的义务,这对于行管办来说,其压力可想而知。行管办将会加强XX股份公司破产的领导,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加快破产工作的步伐。

第三、XX股份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置直接关系到xx股份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样,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职工感受是市政府作为XX股份公司破产的后盾,有利于做好XX股份公司职工的安置、稳定工作,极大地促进了xx市的社会稳定。

2、行管办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缺陷分析。

(1)行管办是XX股份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行管办又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行管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容易让XX股份公司的债权人、股东产生合理性的怀疑。

(2)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行管办的职责是指导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和重组、联合,以及企业的扭亏解困、减负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行管办又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与其职能有相冲突之处,无法就破产工作与XX股份公司债权人、股东沟通,做XX股份公司债权人、股东的思想工作,这将给XX股份公司破产带来阻力。

(二)、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申请主体的优点及缺陷分析。

1、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优点分析。

(1)、化工集团具有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

与行管办不同,化工集团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登记之日产生,且享有无可争辩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通过化工集团收购北方公司的债权成为XX股份公司债权人,再以债权人身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xx是化工集团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不受任何干涉,这也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zd0}优点。

(2)、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其他优点。

根据市编委《关于市直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行管办和化工集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具有行管办同样的优点,在此不再重复。

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优点还体现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灵活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对以化工集团为主体的集资方案,在还本付息上,有行管办无法比拟的优点。

2、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的缺陷分析。

在XX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化工集团是XX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5月,广州xx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从化工集团受让所持有的2700万国家股。2006年,化工集团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股权转让无效,XX省高院于2006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广州xx公司受让股权有效。因此,确认了广州xx公司的股东地位,而并非委托管理,是XX股份公司的{zd0}股东。当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后,债务人XX股份公司名义提出异议,认为化工集团是XX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是化工集团作为债权人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的{zd0}缺陷。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XX股份公司的破产申请人适格性就行管办、化工集团而言,化工集团更适合我国企业破产规定主体资格。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化工集团不是XX股份公司的股东

在XX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造时,化工集团是XX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判决,确定广州xx公司是XX股份公司的股东,确定了化工集团不是XX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排除了股东不能申请投资的企业破产的瓶颈。当化工集团成为XX股份公司的债权人时,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般主体资格。

(二)、化工集团收购北方公司的债权,成为XX股份公司的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其条件是附有通知义务。化工集团收购北方公司债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转让后,只要通知XX股份公司就完成了债权人的身份转变。

(三)化工集团成为XX股份公司的债权人后,申请XX股份公司破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北方公司持有的XX股份公司的巨额债务,已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北方公司已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确定化工集团转让北方公司债权后,是到期债权,而不是未到期债权,且已向XX股份三化公司提出请求。同时,化工集团持有XX股份公司的债权不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也有无财产担保债权,xx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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