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印发了《浦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廉洁保证金的规定(试行)》,规定凡在该县范围内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政府融资等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或由国内企业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向国内企业采购的新建设项目都按规定缴交廉政保证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前签订廉政合同,由施工企业事先缴交工程项目建设合同造价的4%作为廉洁保证金,划入专门设置的专用帐户。
廉政合同签订时,县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单位进行鉴证,开工同时,将廉政合同进行公示。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施工企业若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不廉洁行为的,经县纪委监察机关确定后,扣除廉洁保证金,上交财政;没有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没有不廉洁行为的,经县纪检监察机关确认后,在工程质保期满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