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刚才又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针对庭审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通过庭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识近半年时间后原被告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夫妻履行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生活,好吃懒住,xx成性,不思悔改。并经常回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不堪被告的这种虐待后,曾先后三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痛苦的婚姻。 二、 原被告分居已长达二年这久,夫妻关系名存名亡 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对原告及婚生子刘CC从来不闻不问,也从未给原告及婚生子给付过任何抚养费用。更为严重的事,被告从2007年夏天回家处理其父亲的丧葬事宜后,杳无音信,原告在万般无懒之下,只好和婚生子CC一同搬回娘家居住,过着十分坚幸的生活,其儿子的生活费和学费都是原告向亲朋好友借款来维持。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夫妻关系xx是名存实亡。 三、 原告离婚后婚生子CCC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婚生子不闻不问,从未尽到一个作为父亲的职责,在和原告分居二年多,未向儿子给付过一分钱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更谈不上尽夫妻抚养义务。由于被告既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固定的生活来源,至今被告也从未回过家,儿子现在正在处于学习期间,需要有父母的关爱和照顾,被告的行为,已丧失了一个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代理人认为,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请求将婚生子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其抚养费。 四、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属于生活困难,应当给予照顾 原被告分居后,原告就和婚生子CCC回到其原告的娘家居住,原告没有房屋居住,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因此,人民在判决离婚时,请求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的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