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处中国西部地区,除享受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dy}部分 税收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在西安市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条目规定的要求,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摘自《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dy}、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摘自国发[2007]39号)
3.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dy}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 {dy}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bfb}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
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放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0.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12.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采购国产设备,且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含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4.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部分 外汇管理
15.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现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是否结售汇,其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1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可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经费
或营运资金,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第三部分 土地使用
17.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18.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便可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9.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并办理出让手续后,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第四部分 中介奖励
20.中介奖励标准:
(1)生产类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人。
(2)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人。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人。
21.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换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xx全部奖励金;
(2)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后,一次性xx;
(3)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xx。
22.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
23.因履行公务引入外商投资的,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中介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第五部分 金融
24.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
超过50%的股本xx,期限不超过10年。
25.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海外分
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xx。
26.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第六部分 其它方面
27. 鼓励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西安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凡外商承包、租赁西安市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西安市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8.外商在西安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在中方利润分配中给外方投资者以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9.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