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干部挪用公款获4年刑_bd09001的空间bdlzl@sina.com_百度空间
    曾在国家粮食储备局下属部门任科长的刘志平,为了向开公司的朋友提供经营资金,竟然私刻公章挪用公款约90万元。记者上午获悉,刘志平被西城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刘志平曾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外xx事务管理中心工作,担任该中心计划统计处计划科科长,并由其主管世界银行项目中央贴息款的申报和下拨工作。

刘志平的落马与帮助朋友魏某的一次“拆借资金”的请求有关。

1998年,北京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因公司需要经营资金,便找到刘志平,提出了“拆借资金”的请求,刘志平表示“可以帮帮忙”,双方就此事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

刘志平利用职务便利,在向财政部申报基建贴息资金时,分别给大连和江苏的两家公司多申报了76.99万元和12.84万元。之后,刘志平又利用私刻的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以单位名义在建行私设了基建贴息账户,并给大连和江苏的两家公司打电话,要求将多拨付的贴息款退回到其私设的账户上。

几天后,刘志平又给魏某的公司在中信银行西长安街支行新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很快将89万余元贴息资金(含存款利息)转到魏某的公司的中信银行账户上。刘志平想从中赚取利息。

单位{zx0}发现的是刘志平使用虚假公章私设基建账户并销户的情况,刘志平一开始承认自己私刻公章的事实,但否认有经济问题。

不过,由于单位专门安排人员去银行查询,自知“纸包不住火”的刘志平只好向领导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经过。2009年2月,刘志平被警方抓获。

对于检方的指控,刘志平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对于指控事实,他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

刘志平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刘志平的行为属挪用公款犯罪未遂,而且还能积极配合单位将被挪用的资金全部追回,由于刘志平挪用公款时间较短,没有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志平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由于在刘志平将公款转入私营企业账户后,该款项已经实际脱离了单位的控制范围,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已被侵犯,因此刘志平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由于刘志平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经单位相关人员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全部罪行的行为系自首,故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刘志平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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