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1376.05元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按照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7521元为标准,调整福建省省本级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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