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dy}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纳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配置许可证。
第九条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存储和转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临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xx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对使用后的医用耗材等,属医疗废物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临床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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