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一、法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
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报材料:
按照省新闻出版局制作的《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的要求准备材料。
四、办理程序:
{dy}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后领取《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第二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窗口"递交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的要求准备的材料,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当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