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送检锯条身份成疑
原告方:五大证据证明锯条质量有问题 被告方:承认买卖关系,但质疑原告送检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人:市场上有假冒产品 本报9月9日、10月14日分别以“毛重误差引出‘拉锯战’”、“锯条销售商起诉批发商”为题,报道了成都市万全工具制造公司(下称万全公司),从成都东方五金机电设备供应站(下称东方机电供应站)进购并销售的自贡南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南华公司)生产的手用钢锯条重量误差,给万全公司名誉造成巨大损失,万全公司代先生以锯条厚度不合格导致毛重误差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东方机电供应站。 10月2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列出五大证据 证据1:购买产品的xx “这份证据证明原告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从被告处购买由自贡南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快乐牌手用钢锯条913件,每件185元。”原告代理律师———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以此为证,证明万全公司从东方机电供应站购买了产品的事实。 但对xx的真实性,被告方代理律师———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郭红伟表示:“xx的真实性我们予以确认,但只能证明其与我们有买卖关系存在,同起诉的损害赔偿没有关系,因为他们的要求是因为质量问题而引起赔偿。” 证据2:质检报告 “这件证据是证明被告所出售的产品厚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依据国家GB/T14764-1993《手用钢锯条》为检验标准,每根锯条厚度应达到0.65mm,但被告所出售的锯条厚度,在送检后查出,三根锯条厚度分别为0.54mm、0.53mm、0.54mm,为厚度不合格。”喻远军拿出第二条证据。 “这份报告真实性不符合,因为报告中明确写明,委托方为‘自贡南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情况是,南华这边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对这份检验报告,郭红伟认为,这份报告与原告所称“损害”之间缺乏关联性。 自贡南华公司有关负责人针对这一证据表示:“我们没有委托任何人对锯条进行检验,委托单位是我们属于不符实,我们不认可这个结果就是我们厂生产的产品。” 证据3:公证书 “本方在成都市公证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近日又到东方供应站购买了1件自贡南华公司生产的锯条产品,并封存了其中一件。”在列举完前两件证据后,喻远军接着出示第3件证据———成都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该报告表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被封存的一件锯条产品上秤后质量仍然与标识重量不符。” 对该公证书,郭红伟表示:“我们质疑这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因为诉状上的日期是9月15日,而发生这次买卖关系是在10月13日,是在起诉之后。这是要确认9月15日的买卖关系还是要证明10月13日的买卖关系?之前的省质检院检验报告中所送检的样品是来自其中还是出自之前的那些货物?这份公证书是要证明起诉之前的产品还是起诉之后的产品?”而自贡南华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表达了与郭红伟一致的看法。 对此,喻远军的答复是“这份公证书是证明我们在起诉之后同被告发生了买卖关系”。但郭红伟却表示:“证明起诉后的买卖关系,就表示与起诉内容没有关联性可言。” 证据4:第二份检验报告 “来自武汉国家轻工业工具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起诉之前的产品,在报告中显示该锯条产品不仅仅在厚度上不合格,在其他几项上也有问题。”喻远军出示第二份检验报告。 对这份检验报告,郭红伟的态度很明确:“我们质疑这份报告针对之前的货品是不是真实的。时间是10月13日,样品同样是送检,而且这份报告中连单位、名称、商标等都没有,只有一个检验日期,2008年10月13日,产品是否属于我们卖出去的?是否是其他产品冒充的?我们都不知道,而且是在起诉之后再送检的,我们认为不仅真实性有问题,而且同本案也没有关系。” 自贡南华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报告的真实性我们不认可,我们厂生产的是‘快乐牌’手用钢锯条,但报告上却说‘无商标’。” 证据5:公证处封存的锯条 出示完上述文件、报告等证据后,喻远军出示了由成都市公证处封存的10月13日原告方从东方供应站购买的一件锯条的实物证据,并带来电子秤,希望能当场证明其重量不符。 对这件实物证据,郭红伟表示:“我们不确认这个东西是我们卖出去的产品,因为公证书中明确说明,‘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存’,我们认为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告 拿出三大证据 证据1:生产企业的回复 “针对原告方举证的四川省质检院的检验报告,被告方联系到自贡南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表示,公司不是委托人,并且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对本公司产品进行检验。所以对原告方提交的检验报告,不予确认。”郭红伟首先对原告方出示的四川省质检院的检验报告的委托人不予确认。 郭红伟还表示:“我厂产品,在离开我厂后,非经过我厂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对我厂产品进行的一切公证、质量检测,均不代表我厂所系产品,并且一些结果均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确认是我们厂的产品。” 证据2:优质产品证书 “对我们厂生产以及销售的锯条产品,质量到底如何,我们作为被告方肯定要给个说法,这是我厂产品所获得优质产品证书。”郭红伟拿出了一叠证书以证明自贡南华公司生产的手工锯条是优质产品。 证据3:检验报告 “这件证据是由四川省五金产品质量检测站于近期检测我厂锯条产品后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我们的渠道是合法的,产品质量是全部合格的,是优质的。”郭红伟当庭向法庭提供了四川省五金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检验报告,“但我们要说的是,产品离开我们之后,由买方控制的产品,会不会出现假冒行为,或者调包等行为,在不经我厂人员参与确认,产品质量处于什么样的一个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对此,喻远军认为:“优质产品被查出来之后也会变成不优质,比如,三鹿奶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能说他们的产品曾经辉煌过,不能证明现在没有问题,不能代表现在的就是合格的、优秀的。” 郭红伟对此进行了两点说明:“一是原告方同本方有长期的进货关系,为什么现在才说我们的质量问题?是什么理由?我们不知道,而且现在还拿着检验报告起诉我们,连产品是不是我们的,都说不清楚,对此,我们不能确认。二是本方生产的锯条产品是优秀的、合格的,有xx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证明。” 第三人举证 各地查处的假冒品 “成都市成华区工商分局、成都铁路公安处稽征支队,在成都火车北站查处假冒我厂快乐牌锯条产品1000件;重庆大足县质监局查处的假冒我厂产品500件;自贡市荣县工商局,正在立案查处在成都市场销售的近似我厂快乐牌锯条包装的一款叫‘嫦娥牌’的锯条。”自贡南华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场上有假冒“快乐牌”锯条产品存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本报记者刘鑫 实习生欧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