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 术语和定义
3.1 低合金高强度钢
在低碳钢中添加少量的铌和/或钛等合金元素,使其与碳、氮等元素形成碳化物、氮化物并在铁素体基体上析出从而提高钢的强度。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板及钢带按用途区分如表1所示。
表 1
4.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如表2的规定。
表2
5 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
d) 产品规格及尺寸、不平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表面质量级别
g) 包装方式
h) 用途
5.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边缘状态及包装方式,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及不平度精度、FB级表面质量的切边钢带及切边钢板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按Q/BQB 40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化学成分
7.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7.1.2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7.3 交货状态
7.3.1 钢板及钢带冷连轧后经退火及平整后交货。
7.3.2 钢板及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除掉,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在通常的非裸包包装、运输、装卸及贮存条件下六个月不生锈。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以不涂油供货。
7.4 力学及工艺性能
7.4.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7.4.2 如供方能保证其弯曲性能,可不进行该试验。
7.4.3 按表中规定的弯心直径弯曲180°后试样外表面不得出现肉眼可见裂纹,仲裁时弯曲试样宽度b=20mm。
7.5 表面质量
7.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结疤、裂纹、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7.5.2 钢板及钢带各表面质量级别的特征如表5所述。
表 5
7.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6 表面结构
钢板及钢带的表面结构为麻面(D),其平均粗糙度Ra按0.6μm<Ra≤1.9μm控制。
8 检验和试验
8.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8.3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及取样方向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8.4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个检验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牌号、同规格、同加工状态的钢板及钢带组成,对于卷重大于30吨的钢带,可以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8.5对于拉伸试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9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10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采用标准及有关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 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与JFS A 2001-199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徐宏伟。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
3.1 低合金高强度钢
在低碳钢中添加少量的铌和/或钛等合金元素,使其与碳、氮等元素形成碳化物、氮化物并在铁素体基体上析出从而提高钢的强度。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板及钢带按用途区分如表1所示。
表 1
4.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如表2的规定。
表2
5 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
d) 产品规格及尺寸、不平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表面质量级别
g) 包装方式
h) 用途
5.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边缘状态及包装方式,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及不平度精度、FB级表面质量的切边钢带及切边钢板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按Q/BQB 40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化学成分
7.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牌 号 | 化 学 成 分 % | ||||||||||
C | Mn | P | S | Alt | Nb a | ||||||
B340 LA | ≤0.12 | ≤1.00 | ≤0.030 | ≤0.030 | ≥0.020 | ≤0.09 | |||||
B410 LA | ≤0.20 | ≤2.00 | ≤0.030 | ≤0.030 | ≥0.020 | ≤0.09 | |||||
a 钢中也可添加Ti等合金元素,但是这些合金元素的总含量≤0.22%。 | |||||||||||
7.1.2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7.3 交货状态
7.3.1 钢板及钢带冷连轧后经退火及平整后交货。
7.3.2 钢板及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除掉,供方保证自准发之日起在通常的非裸包包装、运输、装卸及贮存条件下六个月不生锈。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以不涂油供货。
7.4 力学及工艺性能
7.4.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牌号 | 屈服强度a MPa | 抗拉强度 MPa 不小于 | 断后伸长率b(Lo=50mm,b=25mm) % 不小于 | 180°弯曲试验 (b≥20mm) | ||
公称厚度 mm | ||||||
0.60~<1.0 | 1.0~<1.6 | 1.6 | 弯心直径 | |||
B340 LA | 340~460 | 440 | 22 | 24 | 26 | 0.5a |
B410 LA | 410~560 | 590 | 16 | 17 | 18 | a |
a 当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RP0.2,否则采用ReL。 b试样为GB/T 228中的P14试样。 | ||||||
7.4.2 如供方能保证其弯曲性能,可不进行该试验。
7.4.3 按表中规定的弯心直径弯曲180°后试样外表面不得出现肉眼可见裂纹,仲裁时弯曲试样宽度b=20mm。
7.5 表面质量
7.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结疤、裂纹、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7.5.2 钢板及钢带各表面质量级别的特征如表5所述。
表 5
7.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6 表面结构
钢板及钢带的表面结构为麻面(D),其平均粗糙度Ra按0.6μm<Ra≤1.9μm控制。
8 检验和试验
8.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8.3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及取样方向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8.4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个检验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牌号、同规格、同加工状态的钢板及钢带组成,对于卷重大于30吨的钢带,可以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8.5对于拉伸试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9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10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采用标准及有关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 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与JFS A 2001-199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徐宏伟。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