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物业税的逻辑_思朴_新浪博客

从去年12月12日写了《》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房产新政,房价没有下去,但股市的房地产股价下去了。记住我经常说的一句话,“股市并非经济的晴雨表,而是经济的先行指标”。地产商们也不用嘴硬,看好你们的股价吧。

 

在《该对高房价动手了》这篇文章中,除了一直强调的货币政策手段之外(这一政策在08年实际上已经显现了它的威力),我重点提到了以物业税的税收手段来调控房价的思路,并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只有问题找准了,对症下药,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后,传出了物业税空转推向全国,今年有可能在部分地区试点的新闻,地产商们和多套房产持有者的反对声很大,为此,我接连写了《》、《》、《》、《》等四篇文章,比较零散地谈了物业税相关的一些问题。这些文章引发了非常热烈的讨论,我从中也获益良多,今天正好把一些争论的结果总结下来,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征收物业税?

 

首先,明确物业税是地方税的一种,也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其支出用于地方发展的税。明确这一点,目的是彻底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根据当地的物业价格水平,设计出合理的税率,避免一刀切。中央政府要给出指导的原则,比如说设置起征点的原则,评估应税额度的原则等等。

 

其次,明确物业税的免征额度,比如根据当地的平均居住面积和家庭持有的房屋套数和房价总值等基准,提出一个起征点。原则上对于普通自住型住房,不管房价涨多高,都不应征税;而对于类似别墅类的xx品,根据家庭人口给以一个免税额度。由于是地方征税,这样的标准尽可能细化和人性化,xx是可以做到的。做好这一点,是避免物业税成为恶税最核心的一招。

 

第三,作为一种地方税,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物业税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每年向当地人大汇报,并通过网站公示。过去地方政府如何没有公信力既往不咎,但是对于物业税这个新税,必须要有新的管理办法,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难以服众,难以征收。

 

第四,征收物业税的基准应该以当地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的应税数额,而不用管这房子之前的土地是采取划拨还是出让之类的问题。我不明白任志强强调这些差异的目的何在,难道房子卖的时候卖家是按成本计算之后卖给买家的?既然承认市场机制,那就不能搞双重标准。

 

以上四点,是我讨论物业税的出发点,各位要有争论,请以此为基础,不用车轱辘话翻过来覆过去浪费大家的时间。

 

二、物业税的征收合法性

 

{dy},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国家的立法机关经过了规定的法律程序,宣布要征收物业税,那作为公民就必须交。政府的征税权在哪个国家都是这样,没必要对此愤愤不平。说白了,税收就是政府利用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好的政府利用这些钱为公共利益做事,办公民单个人干不了的事情;坏的政府把这些钱拿去给当权者贪污腐化;不好不坏的政府在为公众利益做事的同时,同时也养了一帮贪官污吏。

 

第二,土地使用权期限不构成征收物业税的障碍。任志强认为不动产“国际上通用的解释是土地和土地上建设的不可移动的{yj}性建筑物”,而中国的土地属于国有,因此中国人不拥有理论定义的不动产,或者只拥有固定期限内的不动产,而不能拥有具有增值潜力的土地的不动产。如果《物权法》没有出来,他说的还真是貌似有道理。幸亏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dy}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dy}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dy}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些都说明什么问题?尽管国家对土地享有最终的所有权,但一旦这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向房屋的所有人出让后,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的所有权实质上成为一体,房产证的主人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wy}不变的是国家有朝一日想用这块地了,保持最终的对土地的所有权,它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钉子户才有了享受土地增值权益的法律保障(当然现在存在的野蛮拆迁是对这一法条的违背,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任志强要遵守的是中国的法律的话,他所谓的征收物业税没有基础是毫无道理的,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房产证就代表了对房屋xx的财产权,其中也包含了土地增值的溢价。以房屋这种财产为基础征收财产税,xx可行。

 

第三,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或收费的问题,但是土地出让金中代表土地使用权的那一部分,应该收归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支配。这一点,我与贺铿教授的观点一致。既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么与之相连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务院代表收取,而不是像现在的地方政府作为预算外收入自己支配。正因为有这一种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具有高价卖地的强烈冲动,反而使中央政府承受了过多的房价上涨的舆论压力。在土地出让金中,进行拆迁之类的成本,由中央转移支付给地方。这样,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的关系就理顺了,前者为土地处置成本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后者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收取的用于地方支出的具有强制征收特征的税。

 

三、征收物业税的缘由和目的

 

现在有种倾向认为物业税是为打压房价而出的权益之计,甚至认为它是{wy}之计,这是本末倒置的观点。应该说,正是因为房产在持有环节没有成本反而有收益,相比于其他投资渠道,比较收益太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办公司不如办公室”,从而推高了房价。这种状况本不该发生,但为什么发生了?这是由于中国正在从全面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并存转轨,税制并未相应跟上而造成的。在过去,土地是国家的,房子也是国家的,每个公民基本上没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或者仅有维持基本生存发展需要的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类似物业税的财产税除了增加成本之外,毫无意义。但是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大量的财富积聚到少数人手中,贫富差距变得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职责凸显,而且征收财产税也有了条件和可能。

 

与之类似的还有资源税,其他矿产资源是国家的,矿产企业也是国家的,那么征收多少资源税只是从左口袋装到右口袋,对国家来说无所谓,所以税率很低。现在xx不一样了,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可采矿权却给了私人,资源狂踩,污染严重,整个社会陷入一种今朝有酒今朝醉,哪管后人洪水滔天的末日情节。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税迟迟不能出台,搞财政研究的专家忙于到处讲课挣钱,没有尽到自己对国家的义务。

 

正是因为我们的税制没有跟随所有制转轨的步伐,才导致这么些年来,尽管GDP在不断增高,但人民的幸福感却停滞不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成为压在老百姓头上的四座大山。而那些与权贵合谋的人,则抓住机会,大肆完成了将全民所有的资源私有化的过程。中国人历来是不仇富的,只有在日子xx过不下去了,才会以暴力革命的方式来进行彻底的“均贫富”。但是这些年来,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的仇富心理?原因就在于,很多富人们不是靠正当的途径,靠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价值致富,而是靠钻政策的漏洞,钻政府腐败管理不严的漏洞,将全民的资产据为己有。这种状况相当普遍,看一看每年财富榜富豪们的下场就知道了。对于富人的原罪可以少追究或不追究,只要没有象重庆黑社会一样xx放火,也就罢了,但是这并不表明,政府就可以放弃调节贫富差距的责任。

 

政府是如何去调节贫富差距的呢,就是征税。征税有几种途径,一是对xx品,征收高额的消费税;一是对当年的收入,征收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再剩下来的,就是对其所持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有的人总在那里讲,个人所得税变成了针对工薪阶层的税,真正的富人反而收不到他们的。你说得很对,为什么收不到,因为你没有财产税!如果他把钱花出去了,有消费税;变成自己的存款,有个人所得税;唯有把它变成房子之类的不动产,他就不用交税了。

 

所以,开征物业税和其他财产税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政府履行自己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职责。有人说这是向美国接轨,并不是xx没有道理,因为美国人已经发展成熟了xx的私有产权下的税收体制,我们资产中的私有成分在增多,有些体制就需要跟上。

 

上述是开征物业税的根本原因,开征物业税还能带来几个积极的副产品:

 

{dy},征收物业税,理顺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关系,提高了税收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关联度,便于监督,也便于公民社会的最终形成。

 

第二,增加了房地产之类的持有成本,挤出了利用房地产进行投机的需求,使房价收入比有可能回归到一个相对合理的位置。

 

第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环保、和谐,土地和房地产作为稀缺的资源,富人们一个人占有几百平米上千平米,那穷人自然就只能占几平米了,我就不信,穷人们每天生活在憋屈的鸽子笼里,还会欢天喜地不去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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