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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三月起施行 [原创 2010-01-26 10:52:2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三月起施行

 

1月20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宣传贯彻会在广西南宁举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出席会议并强调,《防污条例》的出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水运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防污条例》充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理念创新,是我国加快迈向航运强国的制度保障,为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石油进口量已升至世界第二位。据统计,2008年我国通过海运共进口原油约2.01亿吨ux3q8a,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过3.32亿吨,其他散装有毒有害物质运量也不断增长,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风险大大提高。这些变化给保护海洋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在制度建设、管理要求、手段措施等方面均已不适应当今海洋环保新形势的变化,滞后于国内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难以满足水运业发展需要。经对《条例》全面修改,《防污条例》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徐祖远指出,与1983年《条例》相比,《防污条例》最重要的变化一是树立了环保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二是树立了责任共担的理念,三是树立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既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又促进水运健康发展。《防污条例》最主要的制度精神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既有适度的超前,又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徐祖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污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防污条例》的丰富内涵,全面落实《防污条例》的各项制度,真正将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的观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作做好做实。

目前部政法司和海事局正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相关配套规章,对《防污条例》中的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包括《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等。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意见,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已经着手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建立国内基金的准备工作也正在同步进行。交通运输部正在制定《船舶污染xx单位应急防备能力》、《沿海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安全装卸能力要求》、《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等行业标准,还将对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现有文件进行清理。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出席会议并就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准确实施《防污条例》作辅导讲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对海事管理机构如何贯彻实施《防污条例》进行全面部署。交通运输部政法司司长何建中主持会议并作总结。

在桂期间,徐祖远还与自治区领导会晤,并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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