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
民法保护的各种权利的属性
物权属于法定权利;债权主要属于约定权利;(注:这里主要指合同之债.)人身权属于天赋权利 (但天赋的权利不等于xx拥有)
人身权
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人享有直至终身.根据人格权权利客体的不同,有物质人格权与精神人格权之分.前者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及其他人格权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与人格权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主要内容
一、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发展三、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四、对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讨论五、对精神损害赔偿界限的规定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八、特殊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精神损害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有直接或较为密切的关系
侵权损害理论
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前者指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后者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广义上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包括生理、心理以及抽象精神利益损害,都属于"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及其客观性
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是由于加害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精神利益丧失 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或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 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
"非财产上的损害"的结果
首先是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恨、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都是其表现形态其次是肉体上的痛苦精神与肉体都不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应属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利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因此,狭义上把"非财产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损害导致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情形,并依照一般观念称之为"精神损害"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辩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的可辩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一种事实上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
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1、空白阶段: 2、确立阶段 3、发展阶段 4、成熟阶段
1、空白阶段
建国初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理论界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医治,可以象商品一样换取货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伤害,只有引起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 这一时期,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xx处于空白状态,当人们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时,根本无法请求物质上的赔偿.
2、建立阶段
1982年《宪法》有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人格利益、精神权利的价值,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为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时期理论界的态度,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正如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一样,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商品化并没有必然联系." 立法由否认到承认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3、发展阶段
1988年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3565件,这5年半的收案总数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73% 在这一过程中,《民法通则》第120条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过于狭窄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限制了该项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立法、判例和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丰富
88年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死亡补偿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死亡赔偿金),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消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残疾赔偿金),《具体规定》第4条(安抚费)规定了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消法》第43条、《国家赔偿法》第26条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内容,确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93年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dy}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案例一
1993年,在内地和港澳台发生巨大反响的香港xx影星刘嘉玲肖像权侵权诉讼案,其获得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
1997年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词中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及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在事发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xx造成的片状xx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zh1},判决被告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这一案例,被誉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4、成熟阶段
高院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以《解释》为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解释》的贡献
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由间接保护变革为直接保护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单纯的死者名誉,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及遗体和遗骨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第1条第2款"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充满弹性,可以随时将需要保护而又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吸收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之中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民法通则》第120条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3、对《解释》的解读
1、《民法通则》第120条的内容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民法通则120条的解读
该条将赔偿范围限制为公民的"四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120条的缺陷
如果该条作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源,则所涉及的范围过窄,它将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如生命、健康权等排除在外将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法人人格权利等同对待,将法人作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对《解释》的解读
《解释》共12条,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有6条第1、2、3、4条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第5、6条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性规定
{dy}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条的内容
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自然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索赔
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或恢复原状有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填补损害对法人而言,其非财产损害,无法体现为精神或肉体痛苦,因而用其他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可以主张
客体范围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公序良俗违反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民法通则》98、119条没有直接规定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消法》《产品质量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这是《解释》对《民法通则》120条的扩充,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范围由"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发展
关于生命权的讨论
关于xxx的争论新交法中关于生命权与路权的争论
新交法引发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否定了原来公安部已经在12个城市试点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即否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如果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被机动车撞了,自己负责"的法规条文,也就是所谓"撞了也白撞"
法律专家解释的理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后者是会发生身体伤害的一方,也就是处于弱者的一方,以生命权和道路权来比较,生命权高于道路权这种对生命权的倾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各地对"减轻责任"的细化规定
上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zg}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zg}不超过5万元."
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讨论
WHO宪章中明确写道:"健康是一种躯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良好状态."自1978年以来,先后五次公布人类健康的标准,每一次都增加了精神健康的比例 今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就是:"健康·维权"健康就是指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然而,近年来在食品、药品、保健等领域不断出现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
多年以来,在严管食品安全方面,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日本贴生产者照片德国召回无人敢拒韩国{zg}可罚两亿
"身体"与"健康"的区别
身体是指肉体之组织.强制文身、美容手术致人毁容等应属于对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指生理机能而言,如肢体功能的丧失
侵害健康权的案件
96年3月,龙岩市{dy}医院在为黄某急性化浓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其子宫摘除,从而引发的索赔案签定黄属于5级伤残,{yj}丧失生育能力一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二审改判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精神性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内容实践中,对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