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12条“当采用I类灯具时, 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的规定作了系统阐述:说明了灯具及电气设备防触电分类的规定.及各类灯具(0、I、Ⅱ、Ⅲ类)的特点和接地要求; 阐述了低压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包括灯具)间接接触防护措施.以及和电气设备类别的关联。
关键词 灯具防触电分类 0类灯具 I类灯具 类灯具 Ⅲ 类灯具 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 间接接触防护
1问题的提出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实施已逾二年。几年来,笔者收到了全咽各地电气、照明设计师及其他人员对该标准的理解和实施提出的一些问题,其中提出问题较多的是关于照明设计中灯具的外露町导电部分的接地问题。该标准第7.2.12条规定如下: “ 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吖靠接地。” 这条规定十分清楚,而且明确,为什么还有一些设计师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小清,或者感到不知如何实施?通过解答问题中的讨论和交谈,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对灯具的防触电分类的标准不太了解,对I类灯具的防触电措施不卜分清楚;其次,较长时问来某些标准、规范规定的“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其可接近的导电体必须接地”,给设计师造成了一种习惯性思维,似 高度小于2.4m时要接地,大于2.4m时就不要接地,这与当今新的标准、规范相矛盾,造成了认识 的混乱..下面特就I类灯具的外露叮导电部分应接地的问题作必要的剖析。
2 关于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及其安全保证
2.1 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等 IEC 60598一l:1999)的规定,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为:
a. 0类灯具: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其特点是灯具的易触及导电部件不连接到保护线(PE),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能依靠环境条件。
b.I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不仪依靠基本绝缘,还包括附加的安令措施,即把易触及的导电部什连接到PE线。
e. Ⅱ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小仅依靠基本绝缘.而日.具有附加的安伞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措施,也 依赖安装条件。
d.IlI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且灯具内部不会产生高于SELV的电压
2_2 各类灯具防触电的保证及与接地的关系
从以上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看,其安全保证程度有所不同,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要求也不一样:
a. 0类灯具: 仅有基本绝缘,不连接PE线,在正常条件下,没有电击危险;但万一绝缘失效,其安全就取决于环境条件:在干燥场所,具有木地板、地毯等绝缘地面时,没有电击危险;若在潮湿环境,具有导电地面时,就有电击危险。因此,0类灯具的安全性是有限的。
b.I类灯具:有附加安全措施,即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PE线,当发生接地故障时, 由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
c. Ⅱ类灯具: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证安全.不需要连接PE线。
d.m 类灯具:用SELV供电,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用隔离变压器供电。二次侧导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连接PE线, 以避免一次侧故障时的接触电压通过PE线导入二次侧。
2 3 电气设备防电击分类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2006.等同IEC 61140:2001)关于电气设备的防电击分类,和前述灯具的分类是相同的。说明灯具和电气设备的防电击分类及接地要求是一致的。
2.4 灯具防触电分类的新变化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IEC 60598—1:2003)2003年版,对灯具防触电分类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0类灯具,只有I、Ⅱ 、Ⅲ类灯具。我国随即对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进行了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于2007年l1月批准发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编号为GB 7000.1—2007。从实施日开始,我闷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0类灯具。对这个变化,笔者必须提请照明及电气设H-t)~i注意:今天还可以有条件地选用0类灯具, 自新修订的GB7000.1-2007实施日起,就不能使用0类灯具了。
2 5 各类灯具的符号
以往工程设计中对灯具的防触电类别关注不够,有设计师提出如何区别不同类别的灯具?按GB 7000.1—200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各类灯具符号表示见下表,这些符号应标识在灯具上和产品资料上。
3 间接接触防护的方法及应用
3.1 自动切断电源作为间接接触防护
低压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的保护,即问接接触防护的最主要方法,是依靠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和故障点的联系。《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四章第四节规定: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 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就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方法作为间接接触防护。该规范规定“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 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的电气设备”。这罩说的电气设备,包括所有的配电设备、用电设备,当然也包括灯具。
GB 50054—95规定接地故障保护只适用于I类电气设备,而GB 7000.1—2002及GB/T 17045—2006规定I类灯具和I类电气设备,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PE线 说明两类标准的规定完令吻合,互相渊。充分说明GB 50034—2004的7、2、12条规定的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成接地(通过PE连接)是xx正确的,把灯具标准的防触电分类和照明配电设计中连接PE线接地的要求正确联系在一起。
3_2 间接接触防护的其他方法
上节所述的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是配电(含照明配电)设计中最普遍、最常用的方法,但并不是{wy}的方法。按GB 50054—95第4、4、2条规定,如采取下列措施之 , 町以不采用接地故障保护:① 采用双层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② 采用电气隔离措施;③ 采用安拿超低 ;④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⑤ 设置 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这个规定和《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1章:电击防护》(GB 16895.21—2004)的间接接触防护内容xx一敛。
上述五种措施,很少在整个建筑物巾采用,但在局部场所还是有采用的。下面就这 措施应用中, 与灯具及电气设备的类别和接地要求进行逐个分析:
a. {dy}项措施就足采用Ⅱ类设备(含灯具),其电击防护小依靠接地,也不应作接地。
b. 采用电气隔离措施,隔离变压器的二次回路导体和用电设备、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连接PE线接地,可采用I类设备,也呵有条件地采用0类设备(2009年1月1日起就不能用0类灯具 )。c。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则应采用Ⅲ类灯具和电气设备,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连接PE线来接地。
d.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如果能真正达到绝缘场所的要求,则允许采用0类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连接PE线。但这 条件不容易实现.所以0类灯具在国际上已经淘汰,在我国也已淘汰,将在明年实施;0类电气设备也很少应用。
e.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由于实施的困难.这个措施很少应用;显然,如果用此措施,其外露_口J导电部分应作等电位联结,但不允许接地。总之,这五种方法,使用灯具类别不同.但都不要接PE线 ,
4 对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 应接地的首U析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第19.1.6条规定: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具有标识。”这个规定显然和本文前三节引用的标准、规范不一致,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削析:
a。灯具接地的目的是为r作间接接触防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是主要矛盾,小于2.4m人伸臂叮触及, 大于2.4m人维护时,通过梯子、屋架梁等也可触及,只是几率不同。照明配电没计巾,绝大多数是采用接地故障保护,理所当然应采用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PE线。不用I类灯具,不接PE线,就无法实施接地故障保护J,!
b. 能 采用其他问接接触防护方法? 如不用接地敞障保护,也可用本文第3-2 所述的其他 种疗法。这些方法巾,有用Ⅲ类灯具(特低电压),也有用Ⅱ类灯具,但都不要求(或不允许)连接PE线。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而不是按灯具高度来决定的。
e. 灯具距地面高度主要涉及直接接触防护,如小于伸臂距离2.4m,灯具应有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d. 结沦:绝大多数照明配电系统采用接地故障保护,为此,不论灯具距地面高度多少,应采用I类灯具,连接PE线接地:少数情况或局部场所,使用Ⅱ类灯具或用SELV供电,采用Ⅲ类灯具,均不得连接PE线。照明设计中,关键是采取哪种电击防护措施,再决定选用灯具类别,再确定是否连接PE线,这是必须把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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