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业税“2变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核心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专家点评 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中,营业税占很大一部分,营业税的免征年限由2年变为5年,将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征收,会使交易利润直接减少5%以上。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专家提醒 执行这一政策,纳税人首先要掌握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区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0%。 其次,转让二手房的纳税人要搞清楚购买房屋的准确时间。有关政策明确,认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即从这一日期至二手房的出售日期的时间间隔,就是纳税人所转让二手房年限,绝非房屋年龄。同时,住房转让不论其何时过户或交房,能否享受营业税优惠应以住房转让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车购税优惠今年“7.5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核心内容 2009年的减征车购税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但减征幅度有所调整。即对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专家点评 虽然新政策在税率的减免幅度上作了一定调整,但其明确的政策导向,还是为汽车产业消费起到了引导和调节作用。 专家提醒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xx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企业年金单独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核心内容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专家点评 从具体内容上看,新政策有效解决了企业年金制度中一直不太明确的个税征管的相关问题。一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明确了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三是明确了代扣代缴时间点。从制定原则来看,新政策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有利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的鼓励和扶持。 专家提醒 新政策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期的长短可能会给税负带来直接影响,建议按月缴付,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另外,新政策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如存在退税情况,应按文件规定计算退税款,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超标福利费纳入工资缴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核心内容 1.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范围。 2.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将原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调整入工资总额进行财务核算。 3.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行为,应按商业化原则进行公平交易。 专家点评 该文件的主旨是为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防止部分企业巧立名目,发放现金及实物,造成社会工资统计失实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此项规定将使某些以上述形式滥发职工福利费的企业的不规范操作无所遁形。 专家提醒 新政策提醒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健全财务核算。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应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实纳入工资核算,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要求将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补贴调整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计算扣除,超过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部分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而言,所提供的上述服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依据公允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个人“大小非”减持按20%税率缴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核心内容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167号文件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资本市场,增加国家税收,具有积极意义。但文件关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规定,也为部分增值空间较大的“大小非”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专家提醒 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大小非”减持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证券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对于纳税人而言,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若与证券机构扣缴税额不一致,应及时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