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雷人的发明_鲍明晖律师_新浪博客
    从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个标准只要推行,意味着消费者手中的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摇身一变就成了电动摩托车,只有过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大关后,才能合法上路。

 

    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1亿辆。业内人士估计,在此标准以下的可能不超过20%。这个标准只要出台,等于给数千万民众的交通出了一道难题,或选择上机动车道,或改变这种环保的出行方式。中国政府当年是有远见的,政府吃喝玩乐成本会很大,光靠收税和资源能源垄断弄不好还不够花,当初没有让电动车按照自行车上牌,留下了伏笔:新标准只要推行,将是一笔大收入。政策就是财富,对政府的伟大,你不服不行!

 

    仔细用大脑分析,电动自行车其实应成为很多城市鼓励的交通出行方式。环保、节能、低碳,符合未来发展自不必说。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多是从自行车人群分离出来的,所以发展电动车并不会增加非机动车数量,因为多一辆电动车,就可能少一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对道路占用量和自行车也差不多,取决于人体的自宽。而相对自行车,由于电动车速度快,在道路停留时间短,反而能减少非机动车道的流量。

 

    电动自行车另一个优势,是比汽车占用的道路资源小得多,如果能吸引一些计划更换代步工具的消费者,也能延缓机动车上升的速度。人们选择交通工具,只会向越来越快的方向更新。这个标准如果执行,会迫使一部分人改变这种环保的出行方式,或选择更换汽车,或选择更快的电摩,如此只会给城市交通增加新压力。

 

    美国将电动自行车时速规定到32公里,考虑的就是电动车骑者的安全,目的是减少严重事故率。早有专家作过统计,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95%是被汽车撞击造成的,尤其电动车撞人,造成严重事故的比率极低。所以拟定标准,更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电动车骑行者的安全,时速设定太低,等于扩大了电动车与机动机触撞的机会,严重事故发生的可能也会增多。既然让要电动车走上机动车道,还需对车辆的制动性、抗冲击性等指标,拟定xxx的要求,引导企业能生产xxx的产品。不能只在重量上做文章,这样的结果只会让生产者偷工减料,使得企业不得不减低原本车架钢管的厚度或其他一些辅助安全设计,造成电动自行车本身的不安全。

 

     但是遵照“潜规则 ”用屁股分析,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限定为“时速20公里”,设定如此低的时速,会导致更多的电动自行车走上机动车道。那么,中国创造的电动摩托车一词(太雷人的发明),直接收入就不是一笔小数字。更别说间接逼人上路的收入了。

 

    这次标准仓促出台,真正动因是行业之争,目的是为了满足汽车工业这个庞大集团的利益诉求。随着城市交通的拥堵和民众的经济压力,电动车已构成了对汽车消费巨大的“挤压”效应,汽车工业也在因此失去更多潜在的消费者。只要这个标准实施,损害的不只是消费者利益,也会让全国2000多家电动车企业,大多数失去生存下去的可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面临着全面崩盘的风险。

 

    从节能、环保、低碳的全球化要求来看,保护电动车产业无疑是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与未来方向的。对于这种波及面如此之广、关系到一个产业生死更关系到老百姓的利益的管理措施的出台,损害了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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