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zg}法院呈堂证据(一)
一、霍志坚一审诉状
第2面第1行—第3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才知道被告隐瞒各门锰矿的合伙人情况,各门锰矿除了被告朱承志外,还有朱胜余、李小海、宁新顺三名合伙人。
第2面第6行—第8行:至此原吿已经投入各门锰矿123万元,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并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拿出30万元用于矿山生产,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
二、与霍志坚的代理人卢元庆的电话录音:
朱:我们原来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李小海有10个股份,朱胜余有20个股份,宁新顺有5个股份,你也知道,老霍也知道,这个大家都清清楚楚知道的事,你说,是不是知道。
卢:对,对,对,知道,知道。
朱:当时大家都是知道的,当时也说得清清楚楚,就是说:等于是老霍委托我来把这个事情就是他只跟我一个人打交道,不跟这么多人打交道。
卢:应该,应该。
朱:就是说:他买的这个51个股份里面包含的就是朱胜余的20个股份,李小海的10个股份,宁新顺的5个股份,我来说的话,我只减少16个股份,我就是说我保留49个股份,是不是这样,当时签合同。
卢:对,对,对
三、《合伙合同》
第1面第12行—第20行:
第四条
2、矿山在生产和扩大生产时发生资金短缺,甲方从所得150万元中拿出30万元用于矿山生产,不足部份由乙方负责,待矿山产生利润时,优先偿还。
第2面第5行—第6行:
5、签订合同之前甲方与本矿企业所涉及的各种债权债务列表经双方签名认可。
霍志坚在与朱承志签订《合伙合同》前,已经到各门锰矿考察,
对各门锰矿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核。霍志坚已经知悉各门锰矿系合伙实体。
第22面第7行—第16行:
审:协议签订要支付150万?
霍志坚:履行完毕应是180万,合同未履行完所以尚就未支付完毕。
审:按合同约定应什么时间支付?
霍志坚:对,我们有违约行为。当时说每股3万后又说4万一股。但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存在谁违约的问题。
上述四个证据证明霍志坚虚构朱承志隐瞒各门锰矿的合伙人情况和朱承志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并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拿出30万元用于矿山生产,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的事实、将朱承志恶意诉讼至法院。
第四面第11行—第16行:
审:你是否已办理矿山的开采证?
原:我已去昆明办理续证,交了67万多。
审:你现在与朱承志是否有联系?
原:没有。
审:现在朱承志有几股?
原:19股。
六、霍志坚交富宁县法院的采矿证复印件
证据五、证据六说明霍志坚勾结官府在业主朱承志不知情时就夺走了朱承志与其他合伙人共有的矿山。霍志坚恶意诉讼的目的就是夺取整个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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