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莞问鼎 | Filed under
{dy}条 为加强户外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户外广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境内的公共场所、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或利用交 通工具、道路设置、绘制、张贴路牌、民墙、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 视墙、招牌、招贴、气球、条幅、旗子、橱窗、立体物、音响等以及其他形式 的户外广告,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 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 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 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制作 、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 监督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 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 《椒江区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样稿、户外广告设置场地 图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 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椒江区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 交由具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制作、发布;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张挂条幅广 告的,并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所 批地点、内容、规格完成制作发布。有效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如须变动,须 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民墙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 》编号、承制单位及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公布,并报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但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zg}不 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0%。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城市管 理、市政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 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建筑工期一年以上的临街建筑物外围,可列为户外广告临时设置地段。
各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市区应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专栏、跨街 横幅广告专用杆等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标明“核准张贴”字样和有效期后,贴入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的位置;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 使用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缴纳一定 的设施使用费;委托张贴、张挂的,应缴纳委托劳务费。
设施使用费和委托劳务费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用于公共广告设施的设置、维 修和管理开支。
第十五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公益 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设置。在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各种户外广告要做到整洁美观、牢固安全,不得妨碍市容、 影响交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 损、陈旧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者即时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户外广告。
因市政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书面通 知设置者按期拆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 规定依法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 拆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户外 广告设置权,收缴其《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可处 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承担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 失责任,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 拆除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椒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椒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 的《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要求建立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椒政 办〔1988〕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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