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权能否信托_企业法律培训专区_新浪博客

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关系,因而信托财产是信托存续的物质基础,是联结信托关系的{dy}要素,没有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关系。对于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信托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也有些人认为,信托财产是财产。这种争议也就是在本人设计物业管理权信托过程中以及在朗琴园小区应用后很多人提出的问题。本人认为,按照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制度的信托财产的本质应当是指财产权而不是财产权的具体表象行使。

物权法生效为物业管理权信托的设立提供了财产权基础。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权的基础就是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按照信托法的规定,xx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存在。有人以共有部位和配套设施不能与业主专有部位分割为由,提出不符合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对物业管理权信托提出异议。本人认为,这种疑义是没有关注到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就是“财产权”以及物权法第七十条区分所有权本身就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与共有部位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在理论上的分离。

至于社区共有设备、设施、场所,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设定管理权信托部应当产生任何法律问题。业主大会决议归集的物业费(物业维护基金)作为财产建立信托更不会产生歧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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