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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料法规状况

 

  我国对香料安全法规一直比较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引起了高度重视。2007年3月21-22日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国际生命科学学会中国办事处联合主办的“{dy}届中国香料香精高层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100多位中外代表出席了会议。本届论坛的主题是:食用香料香精的安全与法规。紧接着2007年9月13到14日,“第二届中国香料香精高层论坛-日用香料香精的危险评价和安全”会议也在京召开。“论坛”邀请到IFRA(国际日用香料香精协会)RIFM(国际日用香精研究院有限公司)和EFFA(欧盟香料香料协会)的专家出席会议并演讲,卫生部和商务部也派专人到会讲话并参加讨论。此次论坛的主题:关注日用香料香精安全问题,特别是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到行业自律,为消费都安全负责,这已成为热点话题。

  我国香料安全问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和管理局(SFDA)、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管理。1979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国家商检局等部门组成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5年又在该组织下设立了食品香料分会,负责收集国内外食品香料的生产、使用安全法规状况,并对企业申报的食品香料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审查,{zh1}经卫生部批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下达。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委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在食品用香料名单确定方面是非常慎重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用香料名单的香料到2005年有1442种。到1996年,GB2760-1996中允许使用的xx香料品为246种。每种香料除了我国编号和中文名称之外,还列出了FEMA编号和英文名称,便于对照和使用,在中国,食品香精生产中不允许使用GB-2760食品用香料名单之外的食品香料。对于香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GB15193.1.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规定在评价时可参考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法规标准,分别决定需要的试验。我国关于食用香料安全性的毒理学评价都是参照美国的FEMA、GRAS表、欧洲COE蓝皮书及IOFI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然后才会考虑列入GB-2769的食品用香料名单。对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评价程序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试验,对一些没有安全毒理资料的新型食用香料或国际组织末允许使用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试验,对从植物可食用部份提取的单一高纯度xx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末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尽管我国在食品香料立法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我国允许使用的品种尚少,法规标准化工作间差距很大,随着我国加入WTO,食品香料必然与世界接轨,这方面需要的工作还很多,应引起有部门的重视。

  我国的日化香料尚末建立法规,所有的原料的毒性情况在行业中均参照IFRA和RIFM的评价结果,中国轻工总会香料研究所和全国香料工业科技情报站负责收集组织并将这些资料翻译编辑成“日用香料安全性资料”供行业内参考,近年来日用香料的安全性问题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重视,我国香料香料行业要加以注意,特别是日用香精生产企业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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