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新规定:旅行社无权单方解释合同

消费者在今年“五一”小长假旅游时遇到纠纷,将有新的维权“武器”: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消保委昨天发布消费提醒表示,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无权“单方解释”合同条款,导游、领队也不得强制消费。

市消保委统计发现,在涉及旅游的投诉中,游程缩水、购物增多始终是投诉热点,还有旅行社将合同条款解释权作为约束消费者的一种方式,以便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新《条例》指出,旅游合同中要写明购物内容,包括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等具体细节。消费者如果在旅程中被要求前往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场所,就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自费消费项目也将有限制。部分参加境外游的消费者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导游和领队在境外擅自改变游程,有的还胁迫他们参加自费项目。而《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因此,消费者若再遇到上述问题,要留意保存证据,回国后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关于合同中条款解释的问题,市消保委也明确,当消费者与旅行社对旅游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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