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单位:民政部101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施行日期:2002年2月1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民政部101研究所主编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4-99,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民政部101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10月28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4.总平面设计;5.建筑设计;6.防护;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民政部101研究所(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科研街22号;邮政编码:150086)。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哈尔滨建筑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雨梅、李桂文、冯中梅、高月玲、蔡山涛、朴文伯、肖成龙、王久安、宋宏升
1.0.1 为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镇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应以当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有安静肃穆的活动空间。
1.0.4 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殡仪馆 funeral parlor
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
2.0.2 业务区 division tor business
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的区域。
2.0.3 殡仪区 division for funeral service
进行遗体处置及举行悼念活动的区域。
2.0.4 遗体处置 disposal of corpse
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xx、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处理的统称。
2.0.5 悼念厅 mourning hall
举行告别仪式或追悼会的场所。
2.0.6 火化间 crematory house
火化遗体的专用房间。
2.0.7 骨灰寄存区 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
寄存骨灰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区域。
2.0.8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ning
殡仪馆内祭悼逝者的场所。
2.0.9 殡仪车 hearse
运送遗体的专用车辆。
3.0.1 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4.1.1 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
4.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的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置祭悼场所。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7.有集中处理垃圾的场地。
8.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室外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xx殡仪车通行。
4.1.4 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置停车场。
4.1.5 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2.1 室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4.2.2 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4.2.3 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4.2.4 各功能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5.1.1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xx采光。各用房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各用房采光标准 表5.1.4
注:Aw为直接采光的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5.1.6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5.2.1 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组成。
5.2.2 业务厅宜设置咨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业务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3.休息处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xx采光。
5.2.3 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1 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括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 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3.4 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5.3.5 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5.3.6 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根据冷藏设备的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xx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18㎡。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5.3.7 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8 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殡仪车库与其它车库应分开设置。
5.4.1 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5.4.2 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前厅净宽不宜小于8.0m。
2.后厅净宽不宜小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6.烟囱的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通畅,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5.4.3 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5.4.4 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确定。宜有自然通风和xx采光。
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5.1 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5.5.2 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确定。
5.5.3 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5.5.5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xx、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它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 xx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xx装置。
6.1.4 遗体xx、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 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11)中有关规定。
6.1.6 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1.8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zd0}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各用房内{zd0}允许噪声级(dB) 表6.1.9
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 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的有关规定。
6.2.1 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6.2.2 骨灰寄存室内应防止地面返潮。
6.2.3 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严禁渗漏。
6.2.4 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2 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zd0}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GB 50222)的有关规定。
7.2.1 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zd0}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4 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 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2.10 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7.2.11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1 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3.3 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3.4 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7.3.5 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8.1.1 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 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
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8.2.2
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
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48)的规定。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3.1 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镇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的供暖系统。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置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
8.3.2 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8.3.3 殡仪馆内各类用房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3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8.3.3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的规定。
换气次数 表8.3.4
8.3.5 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殡仪馆{zd0}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应符合火化设备要求。
3.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 13801)的有关规定。
8.3.6 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统设置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的空调可按需集中设置。
8.3.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8.3.8 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8.3.9 骨灰寄存室相对温度不宜大于60%。
8.4.1 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当无条件两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备有电源。
8.4.2 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8.4.3 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 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
8.4.5 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 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8.4.7 各类用房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各用房照度标准 表8.4.7
8.4.8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 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8.4.10 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 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8.4.12 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 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 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规定(或要求)”。
条文说明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经建设部 1999 年10月28日以建标 [1999]257 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民政部 101 研究所。
1.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殡仪馆的服务环境要求越来越高。从 80 年xx始,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以后,每年有几百家殡仪馆进行改扩建,同时,又有部分新建殡仪馆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员既没有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又缺乏对殡仪服务流程的了解,有的建筑设计与殡仪服务要求差距很大,致使投入使用后出现了许多问题,给我国殡仪馆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不便。
人们丧葬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遗体的处置、悼念、骨灰的安置等殡仪服务的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在较宽松舒适的空间环境中进行殡仪活动,有利于人们在心理上得到慰藉。因此,总结国内外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设计规范,对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建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1.0.2 新建殡仪馆具有基本统一的设计前提,可按统一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改建殡仪馆与新建殡仪馆对殡仪服务的要求没有区别,因此,本规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殡仪馆的改、扩建设计。
1.0.3 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是在一定的基地范围内进行,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有一定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丧葬习俗各不相同,而不同的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必须将丧葬习俗考虑在内。
殡仪馆选址应考虑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殡仪馆服务内容、当地的丧葬习俗、经济和人口发展状况等因素。
3. 0.1 选择殡仪馆建设用地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3.0.2 对于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由于火化设备在焚烧遗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如建在上风侧则会造成馆区下风侧的环境污染。从保护环境、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殡仪馆建设位置时应考虑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
殡仪馆不应建在地势低洼的场所,一方面天降暴雨时积水难排,给殡仪活动和馆内业务的开展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不利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导致馆区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工作人员和丧主的身心健康,因此殡仪馆应建在地势开阔的地段。
3. 0.3 为方便丧主前来办理丧事和参加祭悼活动,拟选址处应能保证交通畅通。许多殡仪馆为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自己出资铺设馆区与城镇公路相通的道路。有些地区还在殡仪馆附近建有公交车站。电力供应和安全卫生的水源是保证殡仪馆开展正常业务和生产,并满足职工工作期间生活需求的必要条件。
3.0.4 随着殡仪馆所在地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现有规模和设施可能满足不了将来变化的要求,在选址征地时应综合考虑当地总体发展状况,为殡仪馆的改、扩建创造条件。
4.1.1 根据对全国一百余家殡仪馆的调查,殡仪馆的功能区按业务内容可分为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等。
土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条分区。
4.1.2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对于殡仪馆的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千篇一律、不分南北、脱离实际的设计又是建设失败的根源。因此,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殡仪馆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1 殡仪区是丧主的主要活动区,将殡仪区定为殡仪馆的活动中心,其余各功能区分散在四周,是为了使丧主能够准确地到达各个功能区,并且各区之间既要联系方便,又达到互不干扰的目的。
2 殡仪馆内的每个功能区都有其截然不同的工作性质,对布置方式、朝向、间距要求也不同,因此在总平面布局中的位置将直接影响到殡仪馆的业务管理质量。在殡仪馆内人员和车辆短时间内相对比较集中,合理的功能分区将会有效地实现人员与车辆分流,既方便丧主,又便于管理。殡仪馆人流最集中的时节是清明节前后,每当这一时节,各殡仪馆均存在人满为患的现象,因此,总平面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
3 遗体经过处置以后,有的需要供丧主告别;有的则需要直接进行火化,因此为缩短遗体在馆内的运输距离,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计是合理的。遗体露天运输是不文明的,也违背我国传统的丧葬习俗。因此殡仪区和火化区之间应设专用通道。
4 祭悼场所是殡仪馆专门为丧主提供的向逝者举行祭悼活动的场所。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现今我国 50%以上的殡仪馆设立了祭悼场所。逢忌日,丧主将把骨灰从寄存室取出,集中到祭悼场所按照各自的方式进行凭吊。特别是清明节时成千上万的人群集中来到殡仪馆,若分散在各处很难避免火灾的发生。统一设立祭悼场所对于防灾和管理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条件。
6 我国殡仪馆的建设起步较晚,由于受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边发展边建设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此,总平面设计要预留改扩建余地。园林化是我国殡仪馆的建设在近几年内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的指标之一,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园林景观设计相当重要,在殡仪馆整体景观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尽量使每个功能区有一个独特的景观风格,以提高整体环境效果。据调查,大多数殡仪馆的夏季绿化率保持在 30%~ 40%,部分殡仪馆达到 50%以上,因此,本规范关于殡仪馆绿化率的规定是符合国情的。
7 丧主在治丧活动中,有一定量的垃圾,集中处理将有利于殡仪馆的经营和管理,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4.1.3 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方式,殡仪车专用出入通道可以减轻人们的畏惧心理,为文明经营创造条件。
4.1.4 由于残疾人也可能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殡仪馆对故人作{zh1}的诀别。这就对殡仪馆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停车场、道路与建筑物的设计都要方便残疾人。
4.1.5 由于来殡仪馆的人群和车辆比较杂乱,设置前广场的目的是方便丧主的集散。
4.2.1 在等待向遗体告别和等待遗体火化的过程中,由于送葬的每个人与死者的关系远近不同,则参与殡仪活动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对相应活动环境的要求也不同,人们大多分散在业务区、殡仪区的休息室内和外部公共活动场地。那么,公共活动场地的设计在殡仪馆的环境设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场所内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以满足群众的基本需要为前提。起到调节和缓解人们悲痛情绪的作用。
4.2.2 殡仪馆的室外环境设计要充分利用用地的自然条件,重视和体现当地的特色,根据殡仪馆的整体构想,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作出综合设计,在空间层次、造型、色调等因素协调的前提下,追求自然朴实的风格。
殡仪馆各分区的特点不同,如业务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主要是丧主与殡仪职工活动的区域;殡仪区人群身份相对比较复杂;对遗体处置的工作区基本上是殡仪职工活动区;行政办公区主要是职工活动区。根据上述特点确定设计内容就会避免杂乱无章的现象。
5.1.1 调查资料表明:殡仪馆的规模不同,房屋的功能配置也不同,省会城市殡仪馆的房屋配置比较全面;中小城市殡仪馆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在房屋配置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在为殡仪馆进行房屋配置时,应视具体情况,合理地配置各类用房,特殊地区可将业务、办公用房集中设置。
5.1.2 按照我国传统的丧葬习俗,在殡仪馆进行的殡仪活动主要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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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按照合理的流程可以减少人流的盲目集结,便于管理。
5.1.4 殡仪馆建筑设计中应尽量争取好朝向。各类房间的平面空间组合应有利于获取良好的xx采光,这样既可以保证卫生,又可以保障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此外,具有良好xx采光的房间对于减少丧主悲哀心境,减少环境对人的心理压力有积极的作用。各类用房的采光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按表 5.1.4 的规定对各用房的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根据所确定的窗地面积比再进行采光系数{zd1}值的计算,以保证各用房的内部具有良好的xx照度。
表 5.1.4 按Ⅲ类采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他采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zd1}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表规定适用于侧面窗户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例如离地面高度低于 0.5m 的窗洞口面积不计人采光面积内。
5.1.5 在殡仪馆设计中,应合理布置各用房的外墙的开窗位置、窗口大小、开窗方向,有效地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提高馆内各用房的空气质量。 自然的空气流通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减少丧主的心理压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各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相应房间地面面积的 1/20 ,这是考虑各用房的窗洞口面积并不等于可开启的窗户面积,本条的作用是保证各用房可用来通风的开口面积,以满足通风要求。
5.2.1 根据部分殡仪馆的调查,对业务区用房的设置分类进行了统计分析,见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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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分析和我们对殡葬管理者的访谈结果,业务区用房主要设置业务厅 ( 含业务洽谈室 ) 、丧葬用品销售处和挽联书写室,其他用房数量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5.2.2 业务厅是丧主办理丧葬事宜的集中区域,也是首先接待丧主的区域。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殡仪服务场所的环境与物质条件有了较高的要求,早已不满足于小客栈式的服务方式。在这一区域内应考虑设置咨询处、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丧主休息处。殡仪服务人员在向丧主介绍殡仪馆服务项目的同时,接待并洽谈关于治丧活动的相关事宜和时间安排,因此,整洁、舒适的服务环境,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本条中对业务厅的设计作出相应的规定。
按照中小城市殡仪馆的营业情况计算,应设两个业务洽谈处,每处 8m2,一个咨询处 8m2,丧主休息处 24m2,丧主和工作人员的活动用地以及预留发展用地 30m2,合计 80m2并且以日平均人流量的使用需求面积为设置营业厅面积的依据。
省会城市人们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比较高,对殡仪服务场所环境的要求也相对较高。据我们对全国 100 余家殡仪馆的调查结果,业务厅内设置小型洽谈室和丧主休息室受到普遍欢迎。所以,在进行业务厅的设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各功能用房分室设置。
5.2.3 丧葬用品销售处的设计应将陈列和销售分开布置,以利于人员的分流。理由是:前来这个区域办理业务的人们,其心情比较压抑,情绪易被激化。如果空间狭小,人群集中,容易产生摩擦。根据表 1 的数据分析,以 30mm2作为下限设计,是比较经济的。
5.3.1 我国各地殡仪服务方式和丧葬习俗不同,但殡仪服务业务全部交由殡仪馆进行是发展趋势。因此,本条根据殡仪服务内容,列出用房名称,并对殡仪馆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表 2 所列用房在被调查殡仪馆中的平均设置率为 90.6%以上,其中xx室的设置率偏低,但在规模较大的殡仪馆设置非常必要,符合国情。
5.3.2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悼念仪式各不相同,对悼念厅的要求也不一样。而殡仪馆的建设规模决定着对悼念活动档次的划分。
1 按调查结果,我国殡仪馆悼念厅的数量与各地的丧葬习俗关系密切。广州市殡仪馆悼念厅总数 20 多间,而规模相当的天津程林庄殡仪馆只有 3 间,就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因此,本规范不对悼念厅的数量进行限制,只将最小悼念厅的使用面积规定为 42m2,其中长度为:前区 1.5m( 布置横幅和摆放花圈 )+告别棺 2.5m+悼念区 ( 参加悼念人群站立区 )3.Om ,合计 7.Om 。宽度为两侧摆放花圈 1.Om+停灵区 ( 告别棺宽 )1.Om+告别人群流动宽度 4.Om ,合计 6.Om 。
3 本着文明服务的精神,按照殡仪服务流程,遗体运行路线和丧主进入悼念厅的路线是分开的。因此悼念厅最少应设两个门。
5.3.4 接尸间是将遗体从殡仪车上转入殡仪馆的中介场所,也是室内外的过渡场所。其空间应允许一台运尸车自由操作 ( 运尸车的操作直径为 4.Om) 和两台运尸车并列运行,单台运尸车的规格为: 2.Om×0.50m ,因此将接尸间的最小边长定为 4.Om ,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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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殡仪馆内的运尸通道净宽的确定依据是:两台运尸车并排运行所需的宽度要求。
5.3.6 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依据:
1 为了保证殡仪职工的身心健康和xx室、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冷藏室等用房内的空气质量,在上述用房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2 xx室、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冷藏室等用房是专门为遗体服务的,而运送遗体的车辆的规格为 2.Om×0.50m ,且运尸车进门时有一个旋转角度,所以将门宽定为 1.4m 。同时为方便运尸车的出入方便,不应设门槛。
3 为保证殡仪职工的工作环境,便于使用器械的分类和保管,设置准备间是合理的。
5 xx室、防腐室、整容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8m2的理由是:上述用房内要考虑操作台周围应允许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一般宽度包括操作台约 1.Om 、操作台两侧各 1.Om ,长度包括操作台长度约 2.5m 、内门宽约 1.4m 、殡仪活动空间 2.Om 、使用面积约为 18m2。
5.3.7 根据调查了解到,在殡仪馆设置解剖室,要满足公安部门对设施的基本要求,如器械柜、洗池、解剖台、准备间等等。因此,使用面积不小于 30m2比较经济。
5.3.8 由于殡仪车的特殊性能,为防止对其他车辆的影响,为殡仪车单独设置库房较为合理。
5.4.2 火化间的主要设备是火化机,由于火化间是以炉门为界,分为前厅 ( 炉前区 )——进尸区,后厅 ( 炉后区 )——火化操作区,因此,为设计方便,将火化间分两部分是合理的。本条的设计参数是按照火化机单排安装设置的。
1 前厅内设有进尸车,其长度不小于 3.Om ;若采用履带式进尸车,其长度不小于 5.Om ,殡仪馆内运尸车的操作长度为 3.Om ,因此,将前厅的净宽定为不宜小于 8.Om ,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2 后厅内主要包括:火化机长度 3.0m ,火化工具的操作长度 4.0m 。
3 火化机与侧墙的空隙一般作为前、后厅的通道或维修空间。
4 火化间的净高包括:火化机的高度和设备维修高度。根据我们对近 70 家殡仪馆火化间的调查,火化间净高超过 7.0m 的占 91.4%,{zg}达 12.0m ,因此,本款所定参数为火化间净高的下限。
5 火化间的烟道设计,是随设备的种类而定的。因此,在火化间确定之前,必须先确定火化设备种类,然后,将烟道与火化间一并进行设计。
5.4.3 风机房的设计与火化设备的布置方式关系密切,有在地下设置的;有在山墙一侧设置的;也有有特殊要求的等等。
5.4.4 停尸间的作用是避免待火化遗体滞留在火化间内的现象发生,为保证工人操作方便,每台运尸车的占地面积可按 2.5m2计算。
5.4.5 据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大多数殡仪馆内没有设置骨灰整理室,使得这项工作或在露天、或在火化间进行。既不文明,也对殡仪职工的工作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本条中,对骨灰整理室提出了要求。
据殡仪馆的骨灰寄存量与增长率的情况进行设计,同时,骨灰寄存架的排列方式也影响着骨灰寄存量。调查说明,我国多数地区的骨灰寄存室较大,采用框架结构也较多。因此,当采用框架结构设计时,应特别注意设计任务书中对空间尺寸的要求。
5.5.3 骨灰寄存室的通道应满足丧主下蹲取骨灰盒与转身的空间尺寸要求。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应考虑表 4 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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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寄存架竖向每架为一组,因此将净高定为3.3m是合理的。
本节各项规定是针对殡仪馆对丧主和工作人员产生危害的主要污染源 ( 来自遗体的运送、处置和火化 ) 进行的防护。
6.1.1 本条要求殡仪区中遗体运送和处置自成一区,避免丧主与遗体接触。
6.1.2 殡仪区的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是殡仪馆内主要污染源,可能产生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污染,为防止这些污染扩散,影响馆区环境质量,应采取措施将污染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绿化防护带既可阻挡污染的扩散传播,降低污染的浓度或强度,又可美化环境。
6.1.5 火化机在火化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火化间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而火化间的空气质量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 (GB 13801) 中表 2 已有明确规定,故直接引用。
6.1.6 风机启动后噪声级可超过 90dB ,如果长期工作于这样的环境中,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而且设备噪声也会对其他区域造成干扰。
6.1.7 火化间废弃物是指因炉膛容量有限,为保证燃烧质量,不能随遗体同时焚烧,必须单独处理的死者遗物。此外,还有一些无名尸的骨灰。
6.1.9 殡仪馆建筑中的丧主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各殡仪活动用房,其特征之一就是噪声比较大,而此时丧主对噪声的容忍程度也比较大,所以殡仪馆中殡仪活动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A声级 ) 比其他民用建筑的值要高。
6.1.12 火化间的噪声强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 (GB 13801) 中第 3.1.5 条的规定,考虑目前我国各地殡仪馆的火化设备是以燃油式为主,为此,燃油式火化机产生的噪声强度限值可作为火化间控制限值。
7.2.1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中第 4.1.1 条的规定,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届丙类之第 2 项。这是由于骨灰寄存用房的功能是寄存骨灰,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仓库,库存物品为骨灰,盛放骨灰的骨灰盒又以木质盒为主,属可燃固体,因此,骨灰寄存用房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中第四章相关规定设计。
7.2.2 骨灰及死者照片是丧主的珍贵怀念物,具有特殊的珍藏意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中第 10.3.1 条规定,骨灰寄存楼相应于该条中的“贵重物品库房”,水灭火设施的使用将对骨灰盒造成浸蚀。因此,除应设火灾探测器外,还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
7.2.3 该条文是考虑如下二方面:其一是殡仪馆一般设置在远离市区和市消防中心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到达火灾发生地所需的时间要长,为减少消防车到达之前火灾蔓延的面积,有必要适当缩小其防护面积。其二是骨灰是丧主的怀念物和珍藏物,不像档案和图书,可留有备份,骨灰没有备份,也不可能留有备份。所以提高防护标准是合理的。
7.2.11 祭悼场所属于发生明火和散生火花的地点。为防止因祭悼活动诱发火灾造成对骨灰寄存用房的威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第 4.3.4 条规定,取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5.0m 。
7.3.1 火化间内设置若干台火化机,遗体火化全过程在火化机内进行。因此,火化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 中第三章{dy}节表 3.1.1 中第 7 款中规定:火灾危险性特征“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的定为丁类生产类别。
7.3.3 燃油式火化机的燃料多为柴油,这些燃料是由油库通过油泵打人火化间内的储油箱,再供给火化机。这样,火化间附近应设油库。油库可在地上,也可修建在地下。
8.1.1 殡仪馆建筑宜选在城镇边缘地区,城镇的市政工程有的难于到达。为了保证殡仪馆的使用和环境质量,馆区内各类供应管网系统应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 考虑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日趋完备,设备管线供应能力和配置标准越来越高,从设备管线来讲,殡仪馆内设有给水排水管网、消防给水系统、采暖系统 ( 寒地 ) 、电力系统、通讯系统、空调系统和燃气系统等。在各类用房设计中各专业应按设计目标对设备及管线进行综合统筹选型、配套和管线综合设计,做到各种设备及管线合理就位,相对集中设置,管线性能可靠,隐蔽暗设,供给良好,少占有效空间。
8.2.2 殡仪馆的生活用水量参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1588) 确定。考虑殡仪馆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水量取用规范中同类建筑物用水量的上限。热水供应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比如业务后勤用房是以办公为主,但考虑工作性质,也增加了热水供应。
8.3.1 考虑城市集中供暖的诸多优点,本条首肯了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但根据殡仪馆距城市较远的实际,增加了“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市集中供热时,可采用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条款“单独的”是指独立于城镇集中供热系统,“集中供热”指殡仪馆全部建筑统一设置的供暖系统。
考虑到殡仪馆各不同功能区建筑的区别,对供暖时间和温度的要求的差异,各不同功能区{zh0}采取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以利于节能。比如办公区和业务区,供暖时间较长,而火化区在没有遗体火化时则可以减少供热量。
8.3.3 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主要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 的相关房间确定的。
8.3.4 鉴于国家有关规范中没有明确对殡仪馆建筑的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只能参考相关的建筑 ( 医院建筑 ) 来确定通风换气次数,考虑到殡仪馆建筑的特殊性,在原医院建筑通风换气次数的基础上普遍增大了换气次数。
8.3.5 烟囱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减少烟囱排出的有害物对馆内环境的污染是制定本款的目的。
2 火化设备的种类决定着烟囱的性质,火化设备按排烟方式主要分上排烟式火化机和下排烟式火化机两种。在殡葬行业,烟囱一般由火化机生产厂家制作,建筑方面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火化设备要求配合设计。
8.3.6 不同功能区分系统设置空调,主要是为调节控制 ( 参考 8.3.1 说明{zh1}一段 ) 。而同一功能区的空调系统适当集中设置,可以方便管理。
8.3.7 为减少殡仪区和火化区内空气中异味,以及某些xx对室外空气的污染,必须先经过滤后再排入大气。
8.4.1 殡仪馆因工作性质要求不能中断供电,随着经济发展,殡仪馆的规模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高,所以把殡仪馆的电气负荷定为二级。殡仪馆选址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当所选的地段可能无法提供双电源,为了满足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不中断供电 ( 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 ) 的要求,需设置备用电源。
8.4.4 本条提到的各部位照度要求都较高,设局部照明既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又能节省电能。
8.4.5 殡仪馆在重要地段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断电后可以继续照明 20min 。也可用于发电机组投入运行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8.4.7 本条文规定的各用房照度值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标准》 (GBJ 133) 制定的。
8.4.8 殡仪馆建筑物高度可能未达到二级防雷的规定,但考虑到殡仪馆多建于郊外,而且这样的地区易受雷击。所以将殡仪馆定为二级防雷。
8.4.9 殡仪馆各用房较分散,为了便于工作和相互间的联系,一些房间应设广播音响设施。
8.4.13 本条文主要考虑防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