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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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限制和防止取证权的滥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观念,由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近年来,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虽然已有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然而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其内容也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系列难题。本文将对我国现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则在国外已普遍确立并逐步完善,而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却较为欠缺。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应被采纳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引发了“佘祥林案”、“聂树彬案”等冤案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司法欠缺必要的程序正义,最终实体结论得不到广泛的认可和信服,司法威信大打折扣。因此,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有着重大意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是指对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均应予以排除。[1]这一规则主要起源于美国,美国《xx宪法》修正案中对此项规则做出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利益不受侵犯。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xx{zg}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完善,又通过判例规定了四项例外,由此,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向完善,并被其他一些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可。
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强调在证据取得程序和手段上的合法性。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人权,有利于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法律尊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权
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尤为突出。在刑事活动中,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目标,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2]当公民卷入刑事诉讼,面对强大的国家指控时,这是一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对抗。公民的力量在此时显得尤为薄弱,同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为国家与社会打击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或剥夺。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加以排除,这导致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牺牲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从而实现刑事诉讼中案件侦破和定罪的高效率,而这一做法无疑是舍本求末的。因此,有必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体现程序公正
法律公正主要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认了通过非法的手段或方式取得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证明效力,从证据来源上遏制了司法工作人员或案件当事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体现了程序公正。同时也有利于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积习,有利于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现代法律观念。[3]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在自己利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也即,面对同样不利的结果,过程的正当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结果是否正当以及能否接受。而通过程序的公正性来使程序结果的公正性获得承认。在此情形下,通过法律的规则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而言,不论结果如何,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保障。通过公正、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也是让人信服的。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
我国建设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并不长,有关证据规则的法律规范也相对零散。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各相关司法解释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宪法方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4]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几条规定,从我国的根本大法上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使得我国司法机关的取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基于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的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这一规定仅仅是对非法取证行为做出的禁止性规定,而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在立法上并未作说明。
{zh1},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因诉讼性质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只确定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要排除的规则;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则确定的是针对非法取得的各种证据的排除规则。[5]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十分零散,没有一个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难以保障我国司法在不同案件中的共同程序公正,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三、我国已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存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立时间还不长,有关的条款和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尚难以有效地发挥对司法证明活动应有的指导、调整和规范作用。这些问题只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如上文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十分零散,缺乏系统性,关于证据排除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之间难免出现冲突。同样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用,而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则被规定不可采纳,这样的矛盾时常可见。
其次,对于“非法”的规定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诉讼规则,是法律中的舶来品,在司法使用的过程中,却并未对何为“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适用不统一。
{zh1},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也涉及到应当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缺乏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辩方提出控方证据是非法证据而应当予以排除时,证明责任往往落到了辩方的身上。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势地位,以及多数在被羁押的情况下,是很难提供有力证据的。[6]
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思路
鉴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一)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
这一点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需要,也是我国整个证据体系完善的要求。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十分庞杂,相互交叉较多。因此,有必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其中的冲突或矛盾之处加以协调。增强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不致因证据规则相互间的冲突而使得同一方式获得的证据得到不同的处理,这对于增强法律在人们心中的xx性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义,最多的做法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而列举的方式难免出现疏漏,各个部门法中用语的不同也会使这些“非法证据”的定义出现交叉重叠甚至互相矛盾。这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必要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作出明确的阐述,在对“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才能准确的适用这一原则,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规则
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为例。该规则是由我国{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确定的。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操作问题:如果需要证明某以证据是或者不是非法证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果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应证明到何种程度?[7]这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以至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难以实施,最终只成为书面上的规则,没有一定的约束力,成为“没有牙的老虎”。所以,在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要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配套修正及完善,以适应这一规则的适用。
(四)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
我国从古至今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都贯彻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思想。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我国长期以来通过非法取证的方式,破获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解决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虽有错案、冤案,但也很少从司法程序上寻找错误的根源。这是我国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所在。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观念,是我国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的关键所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体现程序正义、发现实体真情的手段,是维护司法尊严的有效措施。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关系到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规范化,是诉讼文明的标志。我国现存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缺陷,不足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建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障人权,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一步。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356页.法律出版社,2008
[2] 张云玲.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完善[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
[3] 程艳珠,林忠志.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必要[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6.26.(4)
[4] 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J]. 政治与法律,2005.(1)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363页.法律出版社,2008
[6] 蔡佳盛.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5)
[7]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372页.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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