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税收政策的重要调整(二)

    9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措施:

  1.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2.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3.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以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税、免税申请。中小企业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以内延期缴纳。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

  7.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

  125日~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xxx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有关税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包括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加强税收征管。深化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

  1224日~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xxx出席会议期间召开的全国税收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20日至12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1215日起,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11日至2011630日,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可以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当年3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包括焦煤)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为每吨3元。

  3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其中规定: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清洁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和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3.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国家的HFCPFCCDM项目,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国家的N2O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dy}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y}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出,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具体免税费项目和商品范围由双方商定,并对两岸航空公司参与两岸航空运输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

  7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至2009年,继续免征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7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文件中提出,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12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2010年期间,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1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bfb}2010年为80%

  上述“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和薪材;农作物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蔗渣,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12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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