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琳琅满目的产品丛出不穷。虽然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产品质量问题不可避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产品质量鉴定成为明晰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人们对产品质量鉴定存在一定的误区。为更好地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问题,结合长期代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实务,以某建筑管材的质量案件为例,对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问题作一介绍。
案例简介:甲生产商为乙单位提供PE管材用于污水排放。1年后乙单位发现埋于地下的管材裂破、漏水、严重变形。双方就管材质量问题责任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PE管材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取样检测,鉴定结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法院随即判决甲生产商败诉。甲生产商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期间所作的鉴定报告,只是对产品现状进行了检验而非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同意甲生产商的申请,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乙单位埋设的PE管的质量问题系由施工存在的问题及监理、设计存在的缺陷等诸多原因所致。该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以乙单位主张索赔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关于产品质量的检验与鉴定问题,包括鉴定机构在内的很多人也容易混淆。下面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这两个问题的基本知识。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该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第三条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四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从上面两条规定来看,产品质量鉴定具备四个特征:
(一)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当然,司法实践中,质量鉴定主要是依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并不限于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二)《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三)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发生故障、有的已经xx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由于产品质量受外部环境、安装方法、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就好比拿一件新品的标准去检验一件旧品甚至废品,结果可想而知。也就是说,按照产品生产(出厂)时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直接进行判断,给出产品合格、不合格是不正确的。因此,在产品出现争议的时候,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是诊断而不是简单的检验。
(四)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并不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也就是说,鉴定过程中,不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即可。至于当事人责任问题,最终由法院判定。
当然,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产品检验,如《办法》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但是,这些检验或实验报告是为专家组对鉴定产品质量进行分析使用的,不是直接给产品下鉴定结论的。
接下来我们节选一下二审期间鉴定报告的一些分析,以便更好理解上述问题。
鉴定报告认为,PE管属于柔性管道,使用PE管的工程质量既与PE管的质量有关,也与施工质量存在很大关系。也就是说,即使PE管不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也会造成整个管道工程出现问题,所以,使用PE管道的管道工程,建设部门制订了相应的施工标准,如《埋地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涉案的工程也由生产厂家制订的《XXX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这些施工标准制订的目的,也就是保护管道不受损害。此次鉴定的管道,是通过施工埋于地下的,是承受管土共同作用的压力,且土的压力约占80%,因此,如果土的密实度达不到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管材的承受压力,从而加大管道竖向的变形量。管道埋于地下,工程管道上方覆土厚度不同,管道所承受的压力也不相同,因此才需要采用不同环刚度等级的管材,而如果所选用的环刚度等级偏低,就会造成管道承载能力、管道竖向变形无法满足设计要求。
塑料管道应用施工经验表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才能保证管道的质量,如果施工质量(如带水焊接、回填土密度、回填土的粒经等)达不到要求,就会造成管材出现裂破、漏水、变形等质量问题。
经查验施工设计图、施工日记、监理报告、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抽检项目数据、管件出厂资料,并对现场进行实际检验、测量,发现现场回填土层高于7米,沙砾垫层低于0.1米,基础层及回填土未夯实,表面不平整,基底深度超挖并搅动原状土层。
鉴定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认为,乙单位提出的PE管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施工原因、监理、设计存在缺陷等诸多因素造成,并未管件本身质量原因造成。
综上,产品质量鉴定的核心是对出现的故障(争议)作出分析、判断,而不是仅对产品的现状作出描述(如经现场查验,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根据标准、合同约定对产品简单作出检测(判断合格与不合格)。法院应该对涉案产品需要作鉴定或检验作出清晰的判断,不能仅凭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就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否则,将可能导致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