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来,杭州市交警支队的大门对老冯来说并不陌生。他们曾经数次踏进这个大门,为的是请求交警部门帮忙解决租车人违章租赁公司“代为受过”的难题。但这一次的心情显然大不一样,因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际处理摸索和反复论证,如今公司再不用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辜买单了。
当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交通违法通知书”时,很多租赁合同已终止;劝承租人去处理又劝不动,租赁公司只好代为受罚。交警处罚企业没错,但却放纵了交通违法当事人。为解决问题,交警创造性地进行了“人车分离”,将交通违法通知书直接发给违法。6月28日,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等人满面春风地来到杭州市交警支队,将一面绣着“情系汽车租赁,真诚为民服务”12个大字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杭州市交警支队领导手中。
但事实上,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当公司收到交警部门发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时,很多租赁合同已终止,租赁公司丧失了对承租人进行有效制约的{zj0}时机。为此,租赁公司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通知、劝导承租人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但即使这样,还有不少承租人不愿前去处理,{zh1}不得不由租赁公司代受处罚。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协会汽车租赁分会估算,2005年前,一家较大规模的企业一年“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的金额就达十五万元左右。
由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究竟应该由谁来处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的租赁企业还是作为驾驶人的承租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由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罚,而当驾驶人不能确定或无法找到驾驶人时,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