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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Lister重审案,棘手的提醒人们在美国法典35章第102(b)条“印刷出版物”条款下会造成潜在的“自相矛盾”。幸运的是,Lister的专利申请能够绕过他自己设定的“危害”。
专利申请人,Richard Lister医生是一名临床心理学博士和运动爱好者。Lister医生对“高尔夫运动极其缓慢的速度”感到厌烦。为此,他发明了一种休闲式高尔夫玩法,参与者可以“每一杆都放置他们的球,除非这些球是发自指定的危险区域或者球洞区。”在1996年8月5日,他为该高尔夫玩法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简称Lister专利申请)。
但是Lister医生又发现专利申请程序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开展。13年间,Lister医生在尝试获得其高尔夫玩法专利过程中,历经“几次驳回和修正”。美国专利商标局由于他自己设定的“危害”而最终向其提出“尚未成熟”的建议。该“危害”是指他于1994年7月4日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的名为“高尔夫高级障碍替代”的手稿(简称Lister手稿)。并且该注册证书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而Lister手稿中表述的是与Lister专利申请同样的高尔夫玩法。
Lister手稿成为Lister案件的焦点,由于依据美国法典第35章102(b)条规定存在潜在的“印刷出版物”条款。审查员以及上诉和争议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基于Lister手稿可“公开阅读”曾准备使Lister专利申请“不合格”。但xx巡回法院给Lister医生一次“再来一球”的机会,裁定此次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Lister手稿早在Lister专利申请的1年多前被“公开阅读”过。因此,Lister医生就能避免将其手稿列入“印刷出版物”栏的潜在致命“危害”。
在Lister案件中,当“公众感兴趣的技能非常容易获得”的一项文献被列入“印刷出版物”栏时,联盟巡回法院试图再次对他们早先的各类裁决形成“势均力敌”。
首先,在Bayer重审案、 Hall重审案和 Cronyn重审案件中有“论文”或“文库”判定。在Bayer案件中,CCPA(xx巡回法院前身)于1978年判定,未列入目录或下架的论文并不属于“公开查阅”之例。相较之下,在1986年Hall案件中,xx巡回法院(CAFC)认为在书库和大学读书馆的索引目录中搁置的学术论文可以“公开查阅。”。
{zh1},在1989年Cronyn案件中,xx巡回法院对照了摆放在两个不同大学图书馆的一篇学生论文。每个图书馆都含有学生论文集和相应设置了列出每篇论文名称和作者的索引卡。但这些索引卡都是按照作者姓氏顺序以字母排列,并且与每篇论文有什么主题无关,因此,xx巡回法院在Cronyn案中认为这里不存在“公开查阅”,因为他们没有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被编制目录或索引。
但xx巡回法院在Lister案中指出,“编目和索引都不是参考文献被公众看到的必要条件,”,以2004年Klopfenstein复审案为例证,在黑板报中展示的科学论文被认为可以“公开查阅”并由此列入“印刷出版物”栏。相反,xx巡回法院采取“我们必须考虑该公开披露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并且判定有兴趣的研究者是否足够有能力发现该文献并审查其内容。”作为其“传统秋千”方法。
当事人就Liste案件协商达成的关键事实是:(1)Lister手稿暴露了其发明主张:(2)版权局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了Lister手稿的注册证书。并且(3)不在有限的特定环境中,版权局没有提供该手稿的副本,或者允许个人为了复制其副本而查阅该文献。但他们就“假如手稿被列入目录和索引时,允许有兴趣的研究者了解其存在并找到以供参阅。”这一关键点不能达成一致。
委员会试着平衡Lister医生的“博蒂”,但最终以“高于标准杆三杆”的结果输了这场比赛。比如,委员会的裁决被xx巡回法院撤销并发回。委员会的xx“球”是Lister医生的IDS提供了该手稿在关键日期之前被列入商业数据库的大量证据。当xx巡回法院表示IDS中没有“谈到Lister手稿被纳入Westlaw和Dialog 数据库的日期时,该委员会的xx球“陷入困境”。
该委员会然后发出了一个Phil Mickelson“拯救球”,主张称它曾“根据初步印象表明Lister手稿在版权局授予注册证书不久就被列入商业数据库中,换成Lister医生负责提供在关键日期之前该手稿没有被列入数据库中的证据。
该委员会{zh1}努力击沉这个未能找到洞的绝望地削球。如xx巡回法院所说“缺乏有关版权局、Westlaw和Dialog实际做法的任何证据,或者包含在版权局自动目录中的版权注册和随后纳入的其中一家商业数据库之间代表性的时间流逝。沿着这些线索的任何推定都纯属假设。”因此,委员会被迫在这轮与Lister医生的比赛中作出退让。(编译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