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3 | 再论吴英案应该刀下留人
再论吴英案应该刀下留人
2010-1-23 南方都市报
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的吴英,已经提出上诉。
吴英被处死刑既无助于法律的公平,也无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有效性,更不能让江浙等地的地下钱庄略为收敛。吴英被处死,地下钱庄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民企集资难、官方银行效率低、江浙民间集资传统模式等均未有所收敛。有关方面应该觉得惭愧,改进制度性土壤,而不是对30岁的女人痛下杀手。浙江的“小姑娘”杜益敏被处死刑,并没有改变当地的金融生态,吴英被处极刑就能改变了吗?
有后续追踪报道指出,在吴英案中,有浙江义乌现任官员多人涉及“亿万富组”吴英案。一份由东阳市公安局2007年5月31日出具《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详细罗列吴英、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8人每笔资金xx情况,其中涉案义乌公务员在20人左右。在义乌几名资金捐客中,光林卫平就借给吴英4.7亿元,林卫平原系义乌市文化局的工作人员。单林卫平一人涉及的债权人,就包括义乌市10多名国家公务人员。
林卫平、杨卫陵等人是资金掮客,他们的下线出借者遍及各行各业,仅就吴英案而言,他就从其他义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980万元,其中包括义乌市环保局干部吕荣贵60万元,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干部楼灿茂240万元、吴光荣100万元、叶荣全120万元,义乌市稠城街道干部李金财200万元,义乌市稠江街道干部楼益仁10万元,义乌市中心医院医生骆臻斌250万元。此外,林卫平还从亲戚、战友处吸收存款6998万元。除林卫平外,从官员中吸收资金最多的是杨卫陵。《起诉意见书》认定,杨卫陵从应军处吸收资金110万元(应军另借给杨志昂350万元),从杨卫清处吸收资金130万,从赵晓处吸收60万,从季诚松处吸收55万元,从傅湘华、沈珉等人处各吸收50万元。赵晓原系义乌市府办建设科科长,今年刚被提拔为义乌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季诚松原系义乌市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党组成员,后任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副局长;傅湘华系义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应军系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沈珉为执行庭副庭长,杨卫清原为义乌市北苑派出所副所长、现为义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指导员。而杨卫陵妻子吴小英当时为义乌市府办工业科科长不无关系。
之所以不厌其烦罗列出上述名单,意在证明吴英案中存在的集资方式是当地普遍存在、且在民间广泛认可的集资方式。民间广泛认可不一定合法,却一定反映出深植于民间文化之中的经营方式。
这样的筹集资金的方式当然存在巨大风险。比如围绕着地下资金链条,会在地下整合出一条自主的秩序维护体系,进而可能形成维护地下秩序的涉黑集团。这绝非危言耸听,吴英在被捕前,就曾遭遇绑架,被迫签下三十多张空白文件。
笔者并不想追究涉案公务人员的刑事罪责,事实上在吴英判决之前大部分人已经领受罪责。公务员参与其中说明在当地的民间金融生态中,地下xx已经到达多么发达的程度,可以一夜之间集聚起上百万的资金。笔者曾经询问江苏、浙江的企业家,他们普遍认可并且赞扬江浙一带高效的民间集资方式,但对集资中存在的xxx风险,以及维护xxx秩序产生的xx现象胆寒不已。笔者在浙江民间时,曾有企业家向笔者指出哪些人“一看就像是这种人”。
民间集资在民间人士眼中是正常不过的民企筹资方式,至于钱是从哪里来的并不重要,就象银行的存款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迅速筹集到钱为我所用。由于官方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从未承认民间融资方式,使得民间秩序脱离了体系的掌控之外而得以自行其是。
每到经济紧缩、宏观调整、信贷由热转冷,银行骤然收紧信贷,往往是民间集资高峰期,民企籍此共度难关。如果政府能够提前介入,起码能够建立官方与民间共同认可的合法秩序;如果政府改进民间集资方式,起码可以在江浙等地培育出高效的现代钱庄,而不会在每次经济周期过后留下一地鸡毛。
{zh1}要说的是,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因此被判处死刑;如果吴英一审定罪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zg}不过判10年有期徒刑。按照承办检察官的说法,吴英能不能还钱,想不想还钱是本质的区别,即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想还却还不上,还是压根儿不想还钱?其间的区别在一念之间,法律条款在此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却决定了一条年轻的生命的去留。法律应该得到{zd0}程度的尊重,但涉及人命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很简单很容易辨别的区别是,一些企业主在金融危机时,在民间和银行融得巨资卷包而逃,而吴英却留到了{zh1}走上法庭。
从上世纪80年xx始,因为抬会,有几个浙江妇女的生命就此凋落,制度不应该再陷人以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