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女子为分手起诉前男友补偿租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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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前男友帮女友收楼、装修

李晨和张伟原来是男女朋友。2008年11月27日,两人以按揭贷方式共同购买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1004房,准备当婚房,登记在李晨一个人名下。2009年1月,该房屋收楼。在购买这套房子时,张伟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3000元,收楼时支付税费4698.6元,后来陆续还银行按揭款46130元。

但是双方的关系随后变紧张。李晨说,2008年12月她返回了东北,把房屋交给张伟打理。自从收楼后,张伟就住在新房内。2009年3月,双方闹僵分手,直到2011年10月,李晨再次返回中山,才发现张伟和家人还住在1004号房中。李晨要求张伟一家人搬走。1个月后张伟搬家,连同家具也一起搬走,同时起诉李晨,要求她返还购房款等9 .46万元。

分手后女友找男友要房租

法院支持张伟的请求,随后李晨偿清了应付给张伟的款项。但同时,她也觉得不服气,“既然房子是我的,张伟有什么理由免费住两年?”随后,李晨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伟支付两年来的房租29700元,其间未缴纳的物管费1846.02元,家具损失6040元。

法庭上,张伟认为,李晨说是将房屋交由他打理,那就是默许他因受托照看管理而无偿使用房屋,他无需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另外,张伟说李晨所称的“将原属于原告所有的家具搬走”严重失实,所有的家具都是由他购买的,搬走家具的人是李晨而不是他。

小伟应否向小晨支付占用房屋租金损失?物管费?

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物管费缺乏法律依据

中山市{dy}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晨和张伟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租赁房屋的合意,故小伟不需要向小晨支付房屋租金。另外,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李晨在东北,对该房屋没有进行租赁的预期,张伟占用房屋期间,她没有要求租赁该房屋,也没有证据表明张伟妨碍李晨租赁该房屋。

双方分手后,李晨尚未返还中山时,张伟继续管理涉案房屋,防止财产损害,并无不妥。李晨返回中山要求张伟搬离,张伟在一个月后自行搬离,并不妨碍其取回房屋。对于李晨要求张伟支付占用房屋租金损失的诉求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李晨在将房屋交给张伟打理期间,双方没有对物业服务管理费的缴纳问题进行约定。李晨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在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后要求张伟承担,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家具损失,因李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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